================目录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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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二十一条
建议增加: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技术或合同条款等手段签订超过15年以上的高年限转让许可。
原因:作者的创作年限是有限的,灵感和巅峰期更是有限,作家是需要养家糊口的。任何公司,组织,个人如果恶意强迫作者签订这类合同,必定会导致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当作者被捆绑在一个公司,网站,组织十年,二十年,那么等到十年,二十年之后,他离开的时候,或许已经无法养活自己和家人。
=============目录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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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二十三条
建议增加:任何组织与个人在获得著作权权利人转让许可的合同后的5年之内,结清合同内所述有关条款的报酬,不得以任何技术和非客观原因拖欠稿费、版权费等。
原因:要求针对拖欠稿费和其他版权费提出增加年限的权利要求。
=======================目录 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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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 制 视 听 作 品 的 方 法 使 用 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
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
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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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加:
与作品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宣传、推广、制作、运营原著作者的作品,产生了亏损,所产生的亏损和费用不应由原著作者负责赔偿。
作品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和其他第三方发生版权纠纷或作品遭受第三方侵害时,产生了亏损,所产生的亏损和费用不应由原著作者负责赔偿。
原因:假设作者的作品被签约的版权运营方在运营推广,或拍成电影或动漫,或制作成书籍进行销售推广,产生了亏损,运营方居然可以借此来向作者索赔,如此荒诞离奇之事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