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者传递 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其中的道路交通标志的文字应书写规范、正确、工整。根据需要,可并用汉字和其他文字。今天小编主要说说道路中的文字书写标准。
立体文字标识路面文字标志书写规定一、路面文字书写方向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文件,正确的书写方式确实应该从下往上,也就是顺着行驶方向进行书写,标线文字应当“从下往上”书写,如:“公交专用道”显然应该书写为“道用专交公”,才是正确的。
这是2009年新国标公布后的写法,老的标准则与之相反。确切地说,新的写法更人性化,顺着行车方向一个字一个字读去,理解更方便。但因为老标准标线很难去除,即便勉强除去也会留下较深的痕迹,因而准备等其自然消退后,再重新按照新标准书写。
旧标准路面文字标识的书写法二、路面文字书写高度路面文字标记是利用路面文字,指示或限制车辆行驶的标记。路面文字标记的高度应根据计算行车速度确定:速度/(km/h)汉字高度(cm)
100~12060~70
71~9950~60
40~7035~50
<4025~30
指路标志的阿拉伯数字和其他文字的高度应根据汉字高度确定,其与汉字高度的关系宜符合相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具体原因不能满足要求时,经论证字符高度最小不应低于规定值的0.8倍。
预成型标线制作的文字
三、最高速度限制标记它表示限制车辆行驶的最高速度,用于需要限制车辆最高行驶速度的车道起点和其他适当位置。限速用数字的颜色为黄色。限速数值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四、车道标识
a、大型机动车道标记用于大型机动车道内。可在各较大的交叉路口外,重复设置。本标记为白色,文字标记应竖向排列。
b、小型机动车道标记用于小型机动车道内。可在各较大的交叉路口外,重复设置。本标记为白色,文字标记应竖向排列。
c、超车道标记用于超车车道内。可在各较大的交叉路口外,重复设置。本标记为白色,文字应竖向排列。
1、路面标线用汉字
2、路面标线用阿拉伯数字
交通标志专用字体交通标志专用字体要求:
A、黑体正方形汉字;
B、汉字横、竖笔划的宽度必须等于字体高度的十分之一;
C、阿拉伯数字的宽度必须是高度的6/10,笔划宽度必须是字体高度1/6;
D、拉丁字母.必须保持国标原型。
注:本文小编收集整理于网络,此只做参考阅读,不做具体标准使用。道路交通字体相关规定,详细情况请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文件。
西安展厅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2号楼221室
联系电话;13609159180 张先生
立体文字标识路面文字标志书写规定一、路面文字书写方向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文件,正确的书写方式确实应该从下往上,也就是顺着行驶方向进行书写,标线文字应当“从下往上”书写,如:“公交专用道”显然应该书写为“道用专交公”,才是正确的。
这是2009年新国标公布后的写法,老的标准则与之相反。确切地说,新的写法更人性化,顺着行车方向一个字一个字读去,理解更方便。但因为老标准标线很难去除,即便勉强除去也会留下较深的痕迹,因而准备等其自然消退后,再重新按照新标准书写。
旧标准路面文字标识的书写法二、路面文字书写高度路面文字标记是利用路面文字,指示或限制车辆行驶的标记。路面文字标记的高度应根据计算行车速度确定:速度/(km/h)汉字高度(cm)
100~12060~70
71~9950~60
40~7035~50
<4025~30
指路标志的阿拉伯数字和其他文字的高度应根据汉字高度确定,其与汉字高度的关系宜符合相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具体原因不能满足要求时,经论证字符高度最小不应低于规定值的0.8倍。
预成型标线制作的文字
三、最高速度限制标记它表示限制车辆行驶的最高速度,用于需要限制车辆最高行驶速度的车道起点和其他适当位置。限速用数字的颜色为黄色。限速数值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四、车道标识
a、大型机动车道标记用于大型机动车道内。可在各较大的交叉路口外,重复设置。本标记为白色,文字标记应竖向排列。
b、小型机动车道标记用于小型机动车道内。可在各较大的交叉路口外,重复设置。本标记为白色,文字标记应竖向排列。
c、超车道标记用于超车车道内。可在各较大的交叉路口外,重复设置。本标记为白色,文字应竖向排列。
1、路面标线用汉字
2、路面标线用阿拉伯数字
交通标志专用字体交通标志专用字体要求:
A、黑体正方形汉字;
B、汉字横、竖笔划的宽度必须等于字体高度的十分之一;
C、阿拉伯数字的宽度必须是高度的6/10,笔划宽度必须是字体高度1/6;
D、拉丁字母.必须保持国标原型。
注:本文小编收集整理于网络,此只做参考阅读,不做具体标准使用。道路交通字体相关规定,详细情况请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文件。
西安展厅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2号楼221室
联系电话;13609159180 张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