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补交差价款才能变成完全产权的商品房
一、【2005年11月1日前】执行《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之前政策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总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二、【2005年11月1日后】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有关规定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总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三、【2012年9月1日前】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之前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总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四、【2012年9月1日后】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以后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购总房价的40%缴纳差价款。
一、【2005年11月1日前】执行《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之前政策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总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二、【2005年11月1日后】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有关规定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总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三、【2012年9月1日前】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之前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总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四、【2012年9月1日后】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以后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购总房价的40%缴纳差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