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秸秆禁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鹿邑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杨絮、枯草、生活垃圾等可燃物。
二、充分认识焚烧秸秆的危害。焚烧秸秆等可燃物不仅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危害健康、影响交通,甚至会引发火灾、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广大干部群众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做到不焚烧秸秆,及时制止焚烧秸秆行为。
三、坚持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乡镇要强化“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网格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严防因焚烧秸秆引发火灾事故,防止大气污染。
四、实行严管重罚。对焚烧秸秆事件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因焚烧秸秆引发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带来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恶意纵火、引起火灾事故的,司法机关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开展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坚持堵疏并重。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履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职责,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户因地制宜采用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饲料、秸秆沼气等方式,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七、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秸秆禁烧法律法规和重要意义,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抵制焚烧秸秆行为,在全县上下形成禁烧秸秆的强大舆论氛围。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鹿邑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4日
一、鹿邑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杨絮、枯草、生活垃圾等可燃物。
二、充分认识焚烧秸秆的危害。焚烧秸秆等可燃物不仅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危害健康、影响交通,甚至会引发火灾、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广大干部群众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做到不焚烧秸秆,及时制止焚烧秸秆行为。
三、坚持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乡镇要强化“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网格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严防因焚烧秸秆引发火灾事故,防止大气污染。
四、实行严管重罚。对焚烧秸秆事件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因焚烧秸秆引发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带来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恶意纵火、引起火灾事故的,司法机关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开展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坚持堵疏并重。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履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职责,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户因地制宜采用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饲料、秸秆沼气等方式,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七、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秸秆禁烧法律法规和重要意义,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抵制焚烧秸秆行为,在全县上下形成禁烧秸秆的强大舆论氛围。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鹿邑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