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市、县名刻制要求
一般不刻“省”、“区”、“市”、“自治县”的字样,如:江苏省只刻“江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只刻“新疆”;北京市、杭州市、保定市分别只刻“北京”、“杭州”、“保定”;太仓县只刻“太仓”;大厂回族自治县只刻“大厂”。
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只刻市名,不冠省、区名。如湖北武汉市只刻“武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只刻“呼和浩特”。
但有下列情形的省、市、县应例外:
(1)吉林省吉林市局日戳上部,应刻“吉林省吉林市”,省市两字不能省去。
(2)市字或县字是该市县名称的一部分,不能省略的,如沙市、蓟县应分别刻成“沙市”、“蓟县”。
(3)市县同名的,市名不刻“市”,县名应加“县”字,如无锡市、无锡县应分别刻成“江苏无锡”、“江苏无锡县”。
(4)内蒙古各旗仍应刻出“旗”字,但旗字前有“族自治”、“自治”、“联合”或“翼”字样的,这些字样可不刻出。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科尔沁右翼前旗可分别刻为“莫力达瓦旗”、“鄂伦春旗”、“达尔罕茂明安旗”、“科尔沁右前旗”,以减少刻用字数,又能区别地名,使日戳戳面文字不至过多过密影响戳模清晰。
(5)市辖县:1)直辖市所辖的县,县名前应冠直辖市的市名,市名不刻“市”字,如天津市所辖武清县,应刻“天津武清”;2)其他市辖县,县名前应仅冠省(区)名,不加刻领导市的市名,如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应刻“江苏沛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