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号文摘选:
四、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处理
(一)出借人的资金处理
各地可在出借人、借款人和拟转型网贷机构自愿的情况下,协商制定网贷存量业务分类处置方式。
转型为小贷公司后,为减少出借人数,可由小贷公司负责向出借人代偿资金或组织借款人到期偿付。对小贷公司代偿资金的,由小贷公司向出借人支付相应对价,出借人将其债权转让至小贷公司并通知借款人。由小贷公司与借款人完善相关借贷手续并行使债权。
鼓励小贷公司在融资杠杆范围内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发行债券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筹集资金,收购出借人债权。
(二)借款人的资金处理
1.维持原网贷业务借贷关系的,按照原协议,到期后归还出借人。
2.已由小贷公司代偿的资金,或明确由小贷公司负责归还的资金,债权人相应变更为小贷公司,借款人到期后归还给小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