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13〕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5号)规定,现就基本养老保险据实征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实行缴费单位据实向地方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费,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履行缴费义务情况实施不定期检查的征收管理体制。对财务管理不规范、无法取得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采取核定定额的方式征收管理。自然人参保缴费方式不变。所有注册为企业的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保缴费。应参保未参保用人单位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从2013年9月起计算缴费和按《社会保险法》规定补费。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的,给予相应处罚;逾期未缴纳费款的,从滞纳之日起计征滞纳金。 二、实行据实征缴后,为保证职工个人账户记账准确无误,缴费单位在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时,应如实申报本单位汇总缴费信息及职工个人缴费明细信息(具体到职工个人)。已参保单位应于2013年9月份征期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和明细申报。可采取登录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www.hljtax.gov.cn/wwqt/index.htm进行网上申报,也可以到属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利用移动介质或纸质资料进行申报。 三、正常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在税费比对和税务检查时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的,应先办理缴费登记,据实征收社保费,并责令其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四、已参保缴费单位应对缴费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13年9月征期补正申报漏缴费款。逾期未补正申报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罚款。企业职工个人超出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工资和聘用临时工、流动用工以及季节性用工人员工资应作为企业缴纳统筹部分的缴费基数。 五、对应参保未参保用人单位、已参保未足额缴费的单位,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检查处罚权,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并直接组织应缴费款入库。 六、本通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