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单位、家庭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新购置小客车的,可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只能选择其中一辆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向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配偶、子女、父母变更或转移登记,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细则第十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
(二)与车辆登记所有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存续满一年。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向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配偶、子女、父母变更或转移登记,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细则第十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
(二)与车辆登记所有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存续满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