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不得诋毁污蔑中医药# 要说引发争议,可能言过其实,其实至多引发了一些群嘲而已。
当然严格来说,这样的规定在法律主体上是有问题的。“中医药”这个东西并不具备法律上的人格地位,是无权对他人提起关于“诋毁污蔑”等指控的。而草案中转头求诸于“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这个大筐,执笔者显然也明白其主体身份的尴尬。
不具人格的东西也可以立法禁止侮辱,譬如我们有国旗法、国歌法、英烈保护法等等,对这些代表了国家尊严的象征事物予以保护。但必须说,这些事物都是特例,到目前为止相关立法都非常稀少。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引领人类的现代科学等,都没有将“禁止诋毁”入法。即便有人说了些偏见的话、反智的话,也只能在道德层面批评或辩论,并不能草率将他拘留。
当然现代科学也不怕诋毁,谁能靠一张嘴把科学毁掉算他本事。中医药也算一门学问,真的孱弱到需要限制言论来保护的地步,本身已经是非常不自信的体现。
如果此条例稀里糊涂落地,将来执行上也是很大问题。互联网没有地域,作为北京市的地方性条例,如果外地网友对中医药说三道四,你如何跨省执法?中医药也不单属于北京,地方性条例能否保护整个中医药体系的名誉?一个省市是否具备代表整个中医药的资格?
再说,怎样的言论算是诋毁污蔑?执法尺度很难把握。譬如常见的网友吐槽:我胃疼吃了什么什么中药,卵用没有……这算不算诋毁?可它就是没生效啊,这很常见,西药也不是都管用,网友也可能会吐槽某某西药不管用,现代医学肯定不会大费周章想把他拘留起来的。爱吃不吃呗,有本事以后别吃西药。
中医药也该有这样的自信。虽然质疑中医药的人挺多,但忠实拥护者也不少,毕竟延绵千年的基本盘是很广的,还真有不少老同志每年冬天都要吃十盒六味地黄丸进补,得了重病不开刀希望用中药调理,有些年轻人说三道四,其实影响不到他们,基本盘在市场就在,何必起急呢。
如果说真有必要进行规范保护,国家层面已经在201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何必多此一举。而且草案中不少条文有重复之嫌,譬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条款,几乎是原文照抄,有什么意义呢?
然而请注意,国家法律此条款之后并没有跟着”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之说法,唯独这一句是新加上的,就很耐人寻味了。如果本条例解释为贯彻法律落地细则的性质,那就要做到忠实不走样,不能借上位法之名义自由发挥。存在的条款可细化,不存在的条款不能乱加,还直接就加到局子里,连“刑事责任”都招呼上了,妄议中医药能惹来刑事责任,国家法律都没这么狠。
首先,一个地方代表不了属于整个国家的中医药体系,第二你还跟国家的中医药法律不一致。如果各地都这么立法,国家法律的存在还有何意义?
这是一个专业性的条例,由北京市卫健委、市中医局联合起草,本身也代表了相关部门的法律素质,出现这些基础性的硬伤是不太应该的。目前很多法律博主已经指出其主体资格等方面的问题,简单点评之后还不忘一句揶揄……不仅网友付诸一笑,连法律人都不想认真评价了,岂不是更大的尴尬?
作者:纸上建筑
2020年6月3日
当然严格来说,这样的规定在法律主体上是有问题的。“中医药”这个东西并不具备法律上的人格地位,是无权对他人提起关于“诋毁污蔑”等指控的。而草案中转头求诸于“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这个大筐,执笔者显然也明白其主体身份的尴尬。
不具人格的东西也可以立法禁止侮辱,譬如我们有国旗法、国歌法、英烈保护法等等,对这些代表了国家尊严的象征事物予以保护。但必须说,这些事物都是特例,到目前为止相关立法都非常稀少。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引领人类的现代科学等,都没有将“禁止诋毁”入法。即便有人说了些偏见的话、反智的话,也只能在道德层面批评或辩论,并不能草率将他拘留。
当然现代科学也不怕诋毁,谁能靠一张嘴把科学毁掉算他本事。中医药也算一门学问,真的孱弱到需要限制言论来保护的地步,本身已经是非常不自信的体现。
如果此条例稀里糊涂落地,将来执行上也是很大问题。互联网没有地域,作为北京市的地方性条例,如果外地网友对中医药说三道四,你如何跨省执法?中医药也不单属于北京,地方性条例能否保护整个中医药体系的名誉?一个省市是否具备代表整个中医药的资格?
再说,怎样的言论算是诋毁污蔑?执法尺度很难把握。譬如常见的网友吐槽:我胃疼吃了什么什么中药,卵用没有……这算不算诋毁?可它就是没生效啊,这很常见,西药也不是都管用,网友也可能会吐槽某某西药不管用,现代医学肯定不会大费周章想把他拘留起来的。爱吃不吃呗,有本事以后别吃西药。
中医药也该有这样的自信。虽然质疑中医药的人挺多,但忠实拥护者也不少,毕竟延绵千年的基本盘是很广的,还真有不少老同志每年冬天都要吃十盒六味地黄丸进补,得了重病不开刀希望用中药调理,有些年轻人说三道四,其实影响不到他们,基本盘在市场就在,何必起急呢。
如果说真有必要进行规范保护,国家层面已经在201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何必多此一举。而且草案中不少条文有重复之嫌,譬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条款,几乎是原文照抄,有什么意义呢?
然而请注意,国家法律此条款之后并没有跟着”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之说法,唯独这一句是新加上的,就很耐人寻味了。如果本条例解释为贯彻法律落地细则的性质,那就要做到忠实不走样,不能借上位法之名义自由发挥。存在的条款可细化,不存在的条款不能乱加,还直接就加到局子里,连“刑事责任”都招呼上了,妄议中医药能惹来刑事责任,国家法律都没这么狠。
首先,一个地方代表不了属于整个国家的中医药体系,第二你还跟国家的中医药法律不一致。如果各地都这么立法,国家法律的存在还有何意义?
这是一个专业性的条例,由北京市卫健委、市中医局联合起草,本身也代表了相关部门的法律素质,出现这些基础性的硬伤是不太应该的。目前很多法律博主已经指出其主体资格等方面的问题,简单点评之后还不忘一句揶揄……不仅网友付诸一笑,连法律人都不想认真评价了,岂不是更大的尴尬?
作者:纸上建筑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