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9.4.26入的一家公司,这家公司老板和几个股东经营的一家店就是我工作的地方(这公司名下就这家店),经过5个月经营后老板觉得到了放弃这家店的时候了,然而第二股东觉得能经营下去,9月份将这家店转手到自己妻子名下,和之前愿意留下来的股东经营到现在(中途有股东走了又来新的),中间5月份到9月份的社保没给我买,10月份开始买的也是最低标准。本来经营得挺好的,2020年1月22号回家过年后因为疫情缘故,现在的老板想裁员又怕赔钱就让我一直等,等到3月份让一些同事回去上班没让我上班,4月份的时候就把我工资结算了,公司法人在微信里让我去找工作(结算的工资是我在1月份干活的天数)。我签了2份合同,一份是原老板的另一份是现在老板的(都是同个公司),都不给我。现在我找到新工作了,但气不过他们就这样利用完我后把我踢出去,我应该要多少经济补偿金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