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鄂荆检公诉刑诉〔2018〕39号
被告人刘绍平,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籍贯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现租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月2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11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绍平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荆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4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绍平怀疑其前妻与被害人秦某某有不正当关系,而对秦某某怀恨在心。2018年1月2日晚9时许,刘绍平持刀在荆州市荆州区**街**号麻将馆内将秦某某砍伤。1月26日晚10时许,秦某某在该麻将馆内被刘绍平看到后,从麻将馆侧门逃至草市街。刘绍平见状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追赶,在追上滑倒在地的秦某某后,用匕首朝其头部、脖子等处捅刺,致秦某某当场死亡。随后,刘绍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直至警察到来。
经鉴定,被害人秦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眼部进入颅腔,引起脑机能障碍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匕首等物证;2.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苏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物证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被告人刘绍平拨打“110”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刘绍平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绍平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丰泳
2018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绍平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被告人刘绍平,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籍贯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现租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月2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11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绍平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荆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4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绍平怀疑其前妻与被害人秦某某有不正当关系,而对秦某某怀恨在心。2018年1月2日晚9时许,刘绍平持刀在荆州市荆州区**街**号麻将馆内将秦某某砍伤。1月26日晚10时许,秦某某在该麻将馆内被刘绍平看到后,从麻将馆侧门逃至草市街。刘绍平见状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追赶,在追上滑倒在地的秦某某后,用匕首朝其头部、脖子等处捅刺,致秦某某当场死亡。随后,刘绍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直至警察到来。
经鉴定,被害人秦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眼部进入颅腔,引起脑机能障碍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匕首等物证;2.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苏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物证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被告人刘绍平拨打“110”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刘绍平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绍平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丰泳
2018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绍平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