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0日下午2点左右,老太太丁湘荷和丈夫打算外出,她在下楼时,不小心在楼梯处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丁湘荷左股骨颈骨折。事后,南京同仁司法鉴定所做出如下鉴定:被鉴定人丁湘荷因外伤致股骨颈骨折行髋关节人工关节置换致残,伤残程度为九级。
在丁湘荷摔伤的两天后,儿子报警,保洁员陈兆芹接受了警方询问。她表示,事发当时自己正在楼外的水池处洗拖布,“一个老头来找我,说是他家老太在楼道内摔倒了,让我帮忙和他一起把老太扶到5楼去。”并补充,该幢楼的楼道都是上午保洁,事发时楼道地面没有湿滑。
丁湘荷的丈夫孙某坚称妻子是突然滑下去的,他在寻找他人帮助时,正好看到保洁员陈兆芹手持拖把,正在门下清洗。因此,他认为妻子是因保洁员刚拖完地地面湿滑而摔倒,且现场无任何警示标志牌,两人控告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物业赔偿。
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物业存在过错的证据不充分,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邻居吴某作为证人,在接受询问时称,事发当日,自己下楼时看见了这对老夫妻,“老太就坐在台阶上,那个老太嘴里一直在讲着什么,但是我也听不懂,当时我们也没有讲话,我就下楼了。”他表示,自己下楼时没有物业的保洁人员在现场,当时楼梯地面有点湿滑,有可能是刚刚保洁过,楼梯地面没有积水。
接到判决后,丁湘荷申请再审。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于丁湘荷的损伤,大华物业和建强物业是否要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丁湘荷摔倒受伤要求物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举证证明两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上诉人的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证人吴某的证词,不能证明事发时保洁员在其摔倒的楼梯处做保洁。
上诉人亦没有证据证明该楼梯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根据其一审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楼梯光线充沛且配有安全扶手,正常情况下若手把扶手依次下楼不会发生危险。
因此,法院再次驳回了丁湘荷的诉讼请求。
丁湘荷又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她认为,二审法院凭借自己摔倒瞬间保洁员不在现场,就认定物业不存在过错的理由,违反了相关法律,事发时没有电子证据,并非自己的过错。
丈夫已经出庭作证看到保洁员刚拖完地走出单元门,亦有邻居下楼时证明事发时地面湿滑。保洁员拖地时未安放警告标志,自己摔倒与地面湿滑具有因果关系,足以证明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并且,二审判决未采信证人孙某的证言,也未接受证人吴某出庭作证,却在二审判决中却引用吴某的证言,明显不公。证人吴某陈述事发时保洁员刚拖完地去单元门门口水池洗拖把,陈述下楼时未看到保洁员,其陈述并不能证明保洁员就不在事发现场。
此外,自己二审提交的2017年9月下午保洁员在楼道拖地的照片,说明保洁员不承认下午拖地的说法不成立,但二审判决却将该照片解读为楼道光线充沛,楼梯没有安全隐患,手扶楼梯下楼不会发生危险,属于错误解读证据。
法院对此做出了详尽解释,上诉人丁湘荷提供的2017年9月的照片,并不能证明2017年1月的事实。吴某所称的“地面有点湿滑”的观点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他和孙某的证词均证明了保洁员陈兆芹事发时并未在丁湘荷摔倒的地点做拖地的保洁工作。
二审出庭证人孙某称,丁湘荷在前面走,孙某在后面跟着走,丁湘荷在未到一楼地面时,突然跌下来,从楼梯上滑下去的。根据丁湘荷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案涉楼盘楼梯处,光照充沛且配有安全扶手,单元住户居民在正常情况下下楼,若手扶楼梯扶手则不会发生危险。
综上所述,认为上诉人受伤是因为楼道保洁员拖地导致地面湿滑导致其摔倒的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2019年10月18日,丁湘荷的上诉再次以失败告终。
从审判材料中得知,丁湘荷在摔倒前已经患有多种疾病,她在下楼时,丈夫孙某并未在旁搀扶,或许,她的摔伤,最后只能怪到丈夫头上。
在丁湘荷摔伤的两天后,儿子报警,保洁员陈兆芹接受了警方询问。她表示,事发当时自己正在楼外的水池处洗拖布,“一个老头来找我,说是他家老太在楼道内摔倒了,让我帮忙和他一起把老太扶到5楼去。”并补充,该幢楼的楼道都是上午保洁,事发时楼道地面没有湿滑。
丁湘荷的丈夫孙某坚称妻子是突然滑下去的,他在寻找他人帮助时,正好看到保洁员陈兆芹手持拖把,正在门下清洗。因此,他认为妻子是因保洁员刚拖完地地面湿滑而摔倒,且现场无任何警示标志牌,两人控告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物业赔偿。
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物业存在过错的证据不充分,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邻居吴某作为证人,在接受询问时称,事发当日,自己下楼时看见了这对老夫妻,“老太就坐在台阶上,那个老太嘴里一直在讲着什么,但是我也听不懂,当时我们也没有讲话,我就下楼了。”他表示,自己下楼时没有物业的保洁人员在现场,当时楼梯地面有点湿滑,有可能是刚刚保洁过,楼梯地面没有积水。
接到判决后,丁湘荷申请再审。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于丁湘荷的损伤,大华物业和建强物业是否要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丁湘荷摔倒受伤要求物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举证证明两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上诉人的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证人吴某的证词,不能证明事发时保洁员在其摔倒的楼梯处做保洁。
上诉人亦没有证据证明该楼梯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根据其一审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楼梯光线充沛且配有安全扶手,正常情况下若手把扶手依次下楼不会发生危险。
因此,法院再次驳回了丁湘荷的诉讼请求。
丁湘荷又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她认为,二审法院凭借自己摔倒瞬间保洁员不在现场,就认定物业不存在过错的理由,违反了相关法律,事发时没有电子证据,并非自己的过错。
丈夫已经出庭作证看到保洁员刚拖完地走出单元门,亦有邻居下楼时证明事发时地面湿滑。保洁员拖地时未安放警告标志,自己摔倒与地面湿滑具有因果关系,足以证明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并且,二审判决未采信证人孙某的证言,也未接受证人吴某出庭作证,却在二审判决中却引用吴某的证言,明显不公。证人吴某陈述事发时保洁员刚拖完地去单元门门口水池洗拖把,陈述下楼时未看到保洁员,其陈述并不能证明保洁员就不在事发现场。
此外,自己二审提交的2017年9月下午保洁员在楼道拖地的照片,说明保洁员不承认下午拖地的说法不成立,但二审判决却将该照片解读为楼道光线充沛,楼梯没有安全隐患,手扶楼梯下楼不会发生危险,属于错误解读证据。
法院对此做出了详尽解释,上诉人丁湘荷提供的2017年9月的照片,并不能证明2017年1月的事实。吴某所称的“地面有点湿滑”的观点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他和孙某的证词均证明了保洁员陈兆芹事发时并未在丁湘荷摔倒的地点做拖地的保洁工作。
二审出庭证人孙某称,丁湘荷在前面走,孙某在后面跟着走,丁湘荷在未到一楼地面时,突然跌下来,从楼梯上滑下去的。根据丁湘荷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案涉楼盘楼梯处,光照充沛且配有安全扶手,单元住户居民在正常情况下下楼,若手扶楼梯扶手则不会发生危险。
综上所述,认为上诉人受伤是因为楼道保洁员拖地导致地面湿滑导致其摔倒的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2019年10月18日,丁湘荷的上诉再次以失败告终。
从审判材料中得知,丁湘荷在摔倒前已经患有多种疾病,她在下楼时,丈夫孙某并未在旁搀扶,或许,她的摔伤,最后只能怪到丈夫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