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是山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开发承建的、坐落于铁东区南一纬路、南二纬路之间的圆梦小区,始建于2002年,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在当前市政府为百姓解决无籍房产权证惠民政策形势下,在落实推进和实际办理过程中,出现了因历史遗留问题所涉及的困难和难题。现求助政府予以关注,并希望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解决。
一,历史遗留问题状况。
圆梦小区是四平市山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响应政府城市改造规划,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自筹资金建造的,在当时是具有现代风格的小区,由于当时的房价及购买力极为低下。绝大部分购房者没有交足房款即先行入住,而且当年的房价为商网每平方米880元人民币;住宅每平方米仅为600元人民币,开发商在没有收回投资成本的情况下,无法上交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也就未能完成相关的手续和证件,购房者得不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更不情愿交齐所欠购房款,形成恶性僵持,直至当前。
二,开发商不应该成为身背巨额债务的造福者。
与园梦小区存在相似问题的还有东方花园小区;市委机关老三栋;二里18栋;顺达小区;抚顺小区;方圆小区等等,这些小区的房价从建成初期,时至今日,房价已增值了若干倍,从几万元一套;十几万元一套,暴增至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一套,而在这次办理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时,又不愿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府巨额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配套费就牢牢挂在开发商的账上,开发商倾其权力,造福一方,却身背债务无力偿还,而购房者没有等价付出就实际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这有悖公平;有悖于"谁受益、谁受偿"的法律原则。
三,依靠政府,合理化解。
在圆梦小区对房产收缴土地出让金及配套费等相关费用时,耍赖的、讨价还价的、观望的,甚至还有上访的,形形色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规定。出让金是必须收缴的,开发商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收缴土地使用出让金无明确的收缴标准,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导致购房者自恃有机可乘,逃避缴纳责任。为了能够完成政府的土地出让金的顺利收缴。希望政府能够出台相关文件,使得开发商有章可循,有序推进,从而打消房户的投机、侥幸心理,化解开发商与购房者的误解和矛盾,促进不动产登记办理的顺利、有序的开展。
四平市山城房地产开发公司
一,历史遗留问题状况。
圆梦小区是四平市山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响应政府城市改造规划,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自筹资金建造的,在当时是具有现代风格的小区,由于当时的房价及购买力极为低下。绝大部分购房者没有交足房款即先行入住,而且当年的房价为商网每平方米880元人民币;住宅每平方米仅为600元人民币,开发商在没有收回投资成本的情况下,无法上交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也就未能完成相关的手续和证件,购房者得不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更不情愿交齐所欠购房款,形成恶性僵持,直至当前。
二,开发商不应该成为身背巨额债务的造福者。
与园梦小区存在相似问题的还有东方花园小区;市委机关老三栋;二里18栋;顺达小区;抚顺小区;方圆小区等等,这些小区的房价从建成初期,时至今日,房价已增值了若干倍,从几万元一套;十几万元一套,暴增至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一套,而在这次办理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时,又不愿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府巨额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配套费就牢牢挂在开发商的账上,开发商倾其权力,造福一方,却身背债务无力偿还,而购房者没有等价付出就实际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这有悖公平;有悖于"谁受益、谁受偿"的法律原则。
三,依靠政府,合理化解。
在圆梦小区对房产收缴土地出让金及配套费等相关费用时,耍赖的、讨价还价的、观望的,甚至还有上访的,形形色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规定。出让金是必须收缴的,开发商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收缴土地使用出让金无明确的收缴标准,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导致购房者自恃有机可乘,逃避缴纳责任。为了能够完成政府的土地出让金的顺利收缴。希望政府能够出台相关文件,使得开发商有章可循,有序推进,从而打消房户的投机、侥幸心理,化解开发商与购房者的误解和矛盾,促进不动产登记办理的顺利、有序的开展。
四平市山城房地产开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