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0 09:58 来自人民网
近日前往濮阳宾馆附近办事,其保安人员要求支付停车费,在缴纳并索要停车发票后发现:
1.所提供发票经查询为假发票。
2.发票所盖发票专用章纳税人识别号码与河南省税务总局登记的号码不符,怀疑造假。
3.停车场未按濮政办【2020】41号文件设立收费告知标识。
4.本人10点停车,12:14分离开,被索要5元停车费,超过3小时内3元收费标准。
5.收费人员使用私人微信收款,没有官方标识。
6.收费人员不告知收费缘由,不告知收费标准,不主动提供发票。
7.收费发票非停车费收取专用发票。 在我国71周年双节期间该单位作为我市标志性窗口单位,不但没有做到响应政府号召便民出行,使用此种方法收取费用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请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