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本地交流】事故地点:潍坊市309国道194公里850米处(坊子区坊城街道冷泉河村路口处),此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无交警指挥,无人行道线,无官方监控设施,路口北侧有一个企业,其监控拍下了事故的经过
发生时间:2019年12月4号17时30分
事故经过:我母亲骑电动三轮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我母亲当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我们家人于2019年12月4日23:10分放弃抢救,医院于2019年12月5日开具死亡证明。坊子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于当天18点后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因死亡事故由潍坊侦查大队处理,坊子大队将案件移交给潍坊侦查大队处理,潍坊侦查大队于当天21:48分又到事故地点进行勘查。
1、案件移交时间明显违规,案件移交时我母亲正在抢救之中。
2、本次交通事故处理依据的是还原后的现场资料,坊子大队在第一现场所做真实勘查资料全部消失。坊子大队为什么已经勘查现场,还要还原现场?潍坊侦查大队为什么不把真实现场作证据使用,而采用还原后的现场?真实的现场资料为什么一直拒绝出示?坊子大队对此有三种解释:一是相机在现场勘查时正常工作,回到交警队提取资料时损坏,导致资料全丢失,二是证据资料都有,需要上级领导部门要求出示,不然不能向当事人出示,三是潍坊侦查大队没有把坊子大队所做现场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所以不能出示。
3、司法鉴定的车速和潍坊侦查大队现场图中的数据与事实不符。按鉴定车速和现场图中的数据,轿车按直线行驶需要加速才能到达潍坊侦查大队所标定的碰撞点,事实是轿车在碰撞前一直减速,且轿车非直线行驶;对方驾驶的是2015年丰田致炫,这款车100公里/时的制动距离为40.18米,而对方进入监控视频时已经减速,之后与电动三轮车碰撞,碰撞后继续前进,从对方进入监控视频到完全停止这个过程前进了48米,还是碰撞后,进入前已经刹车,所以对方车速100以上是正常,而车速鉴定才61,明显是不对。因为鉴定车速未考虑对方减速且非直线行驶,选取的第一个参考点无法确定具体位置。对方笔录里面说因考虑到怕孩子受伤,当时刹车没有到底,对方的反应真是神仙,在马上撞死人的情况下,还能考虑到孩子可能受伤,缓慢刹车,超出正常人类的尺度,还是女司机!
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无人从驾驶室下来,前排人员全部从副驾驶室下来,且15秒以后才下来第一人,我怀疑对方这段时间驾驶员互换了!
机动车鉴定所列国家法规全部与电动三轮车无关,强行一句话将我母亲的电动三轮车列为机动车。
4、潍坊侦查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多处违规。整个案件处理过程只有一人向我出示证件,只有一人对我作询问笔录,未通知当事人就扣押电动三轮车。
5、潍坊侦查大队所给的相关资料前后矛盾,疑点众多。比如:对方当事人是女,写成男;现场勘查笔录中记录有当事人,事故现场图中记录无当事人和见证人;在对对方及其丈夫作询问笔录时的记录人和问询人为相同两人,且时间段重合,其答复存档的询问笔录与我手中的询问笔录不同,存档笔录显示为四人参与了询问工作,所以潍坊侦查大队有伪造证据的嫌疑。
认定书下达前,我就出警时间向潍坊侦查大队提出质疑,其答复:不考虑我的质疑,也不给我解释,并且拒绝向我出示坊子大队的现场资料。之后我向潍坊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科提出复核,被复核科无任何实质理由驳回,维持原来认定。于是我又向潍坊交警支队纪委求助,他们给我答复:案件处理过程存在的违规是小瑕疵,不影响结果认定。潍坊市12388电话告知在没有官方认定伪造现场的情况下,他们纪委不会介入,如果有官方认定伪造现场需要纪委介入吗?那就是公安局介入了!没有第一现场的现场不是伪造的现场吗?
省级12345也打了,就是走形式。打个比方,我举报张三犯法,并且提供了很多资料证据,结果执法部门一句话:张三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张三无罪!所有部门都为张三维护,你根本没有可以申诉的地方。
找了十几个潍坊律师都不敢介入,太黑暗了,老百姓维权太难了!
广大网友帮忙出个办法,谢谢!
发生时间:2019年12月4号17时30分
事故经过:我母亲骑电动三轮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我母亲当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我们家人于2019年12月4日23:10分放弃抢救,医院于2019年12月5日开具死亡证明。坊子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于当天18点后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因死亡事故由潍坊侦查大队处理,坊子大队将案件移交给潍坊侦查大队处理,潍坊侦查大队于当天21:48分又到事故地点进行勘查。
1、案件移交时间明显违规,案件移交时我母亲正在抢救之中。
2、本次交通事故处理依据的是还原后的现场资料,坊子大队在第一现场所做真实勘查资料全部消失。坊子大队为什么已经勘查现场,还要还原现场?潍坊侦查大队为什么不把真实现场作证据使用,而采用还原后的现场?真实的现场资料为什么一直拒绝出示?坊子大队对此有三种解释:一是相机在现场勘查时正常工作,回到交警队提取资料时损坏,导致资料全丢失,二是证据资料都有,需要上级领导部门要求出示,不然不能向当事人出示,三是潍坊侦查大队没有把坊子大队所做现场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所以不能出示。
3、司法鉴定的车速和潍坊侦查大队现场图中的数据与事实不符。按鉴定车速和现场图中的数据,轿车按直线行驶需要加速才能到达潍坊侦查大队所标定的碰撞点,事实是轿车在碰撞前一直减速,且轿车非直线行驶;对方驾驶的是2015年丰田致炫,这款车100公里/时的制动距离为40.18米,而对方进入监控视频时已经减速,之后与电动三轮车碰撞,碰撞后继续前进,从对方进入监控视频到完全停止这个过程前进了48米,还是碰撞后,进入前已经刹车,所以对方车速100以上是正常,而车速鉴定才61,明显是不对。因为鉴定车速未考虑对方减速且非直线行驶,选取的第一个参考点无法确定具体位置。对方笔录里面说因考虑到怕孩子受伤,当时刹车没有到底,对方的反应真是神仙,在马上撞死人的情况下,还能考虑到孩子可能受伤,缓慢刹车,超出正常人类的尺度,还是女司机!
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无人从驾驶室下来,前排人员全部从副驾驶室下来,且15秒以后才下来第一人,我怀疑对方这段时间驾驶员互换了!
机动车鉴定所列国家法规全部与电动三轮车无关,强行一句话将我母亲的电动三轮车列为机动车。
4、潍坊侦查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多处违规。整个案件处理过程只有一人向我出示证件,只有一人对我作询问笔录,未通知当事人就扣押电动三轮车。
5、潍坊侦查大队所给的相关资料前后矛盾,疑点众多。比如:对方当事人是女,写成男;现场勘查笔录中记录有当事人,事故现场图中记录无当事人和见证人;在对对方及其丈夫作询问笔录时的记录人和问询人为相同两人,且时间段重合,其答复存档的询问笔录与我手中的询问笔录不同,存档笔录显示为四人参与了询问工作,所以潍坊侦查大队有伪造证据的嫌疑。
认定书下达前,我就出警时间向潍坊侦查大队提出质疑,其答复:不考虑我的质疑,也不给我解释,并且拒绝向我出示坊子大队的现场资料。之后我向潍坊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科提出复核,被复核科无任何实质理由驳回,维持原来认定。于是我又向潍坊交警支队纪委求助,他们给我答复:案件处理过程存在的违规是小瑕疵,不影响结果认定。潍坊市12388电话告知在没有官方认定伪造现场的情况下,他们纪委不会介入,如果有官方认定伪造现场需要纪委介入吗?那就是公安局介入了!没有第一现场的现场不是伪造的现场吗?
省级12345也打了,就是走形式。打个比方,我举报张三犯法,并且提供了很多资料证据,结果执法部门一句话:张三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张三无罪!所有部门都为张三维护,你根本没有可以申诉的地方。
找了十几个潍坊律师都不敢介入,太黑暗了,老百姓维权太难了!
广大网友帮忙出个办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