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毅、覃东、蓝丹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3 浏览:71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桂0125执528号申请执行人:韦毅,男,19**年2月5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柳城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覃东,男,19**年6月17日出生,住广西上林县。被执行人:蓝丹妮,女,19**年5月13日出生,住广西忻城县。申请执行人韦毅与被执行人覃东、蓝丹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桂0125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覃东、蓝丹妮的存款34,049.99元或扣留、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卓生全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