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丽江警车街头肇事逃逸》一文在本报刊发后,丽江很多读者给本报驻丽江记者打来电话表示关注,为了彻底查清此事,1月24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丽江市交警支队古城区交警大队。大队领导告诉记者,这起逃逸案已经结案了,让记者向具体办案的该事故处理中队和队长了解。
和队长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上写着:丽江市森林公安局职工杨某,于2006年12月12日20时58分许,驾驶丽江市古城区林业公安分局车牌号为“云U-3562警”的越野型警车由香格里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途中撞伤横穿马路的高恒(化名),“云U-3562警”警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杨某逃逸,1月14日被交警查获。《交通事故认定书》最后认定,当时杨某未保持安全车速,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高恒横穿马路,应负次要责任。
在1月16日的采访中,和队长曾告诉记者,事故发生时车内只有驾驶员一人,车内没有其他人员。1月23日,记者再次向他提出这个问题。和队长的回答很肯定:“当时车内只有肇事者,没有其他人!”他还告诉记者,当时肇事者没有喝酒。
当天下午,记者又来到丽江市森林公安局古城区分局,了解车牌号为“云U-3562警”警车的情况。丽江市森林公安局古城区分局的一位警察告诉记者,该局确实有这辆车。当记者问及此车在2006年12月12日肇事的情况时,他表示,肇事者是丽江市森林公安局的,事发当天丽江市森林公安局调用了车牌号为“云U-3562警”的警车,详细情况让记者去丽江市森林公安局了解。
1月25日,记者到丽江市森林公安局采访。据该局的一位领导介绍,事发当天,丽江市森林公安局在丽江开会,各县(分)局领导参加,会议结束后在一起吃饭。由于古城区分局局长吃饭时喝了酒,市局的一位领导便安排杨某开车送古城区分局局长回家,“可能就是在回家路上出的事”,这位领导不太肯定的说。当记者告诉他事故发生时车辆是由南向北行驶,这位领导告诉记者:“当时分局长应该在车上,因为事发地刚好在去往他家的路上!”该局的一位政委和督察也向记者证实了这个说法。
该局政委告诉记者,他们于1月12日接到丽江市政法委排查警车的通知,局里的领导都非常重视,要求各分局按要求严格排查每一辆车,13日查出,丽江市森林公安局古城区分局“云U-3562警”越野警车在13日有修理的记录。经过仔细调查,发现丽江市森林公安局职工杨某在案发时间段经过事故发生点。局领导给杨某做了多次思想工作,杨某最终想起来“当时好像曾撞到过一个物体”。局里迅速将情况通报给交警,14日,警方对杨某实施刑拘,并确认杨某就是“12·12”肇事逃逸案中的驾驶员。丽江市森林公安局的政委和一位督察告诉记者,当日开会之后局领导和各分局局长一起吃饭,由于饭后工作人员要上山执行公务,桑塔纳无法上山,就派杨某去换车;而古城区分局局长家也在同一个方向,所以就让杨某一起送过去。事发的时候古城区分局局长确实在车上。当记者问汽车撞了人,坐在驾驶员旁边的人难道不知道?两位警官都表示分局长当时喝醉了,应该不知道,不然会停车的。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多次查看事发现场,根据伤者以及围观群众的描述,伤者被撞翻后躺在地上的位置和他走路的位置大概有十米左右的距离,也就是说,当时飞驰的越野车将人撞飞出去近十米的距离。事后交警鉴定,越野车撞人后损坏。“这么剧烈的撞击,难道驾驶员真的没有感觉?”丽江市森林公安局的警官告诉记者:“杨某是新手,刚学出来不久!”在丽江市森林公安局,记者得知杨某是该单位从丽江市林业局借调过来的职工,不是正式的警员。对于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的问题,一位警官表示:“这是内部规定,与交通赔偿无关”。
一个让交警感受到有很大压力的案子破了,然而,整个案件透露出来的三个疑团却令人难以解释。
疑团一:杨某驾车肇事时车上是否有第二人?根据古城区交警事故处理中队和队长的说法,当时只有杨某驾车,车内没有其他任何人。而肇事者所在单位几个领导都承认事发时杨某刚好驾车送古城区分局领导回家。到底哪一种说法准确?
疑团二:《警车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作为非警务人员的杨某为什么能驾驶警车外出?
疑团三:森林公安局和交警都表示,当晚杨某并没有喝酒,在没有喝酒的情况下,将人撞出去近十米,越野车撞坏,难道真的感觉不到?
记者本想就此采访肇事者和丽江市森林公安局古城区分局局长,不过直到记者发稿时也未能如愿。
驻丽江记者 施怀基(电话:0888-6691490)
《云南法制报》原文:http://www.ynfzb.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360
和队长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上写着:丽江市森林公安局职工杨某,于2006年12月12日20时58分许,驾驶丽江市古城区林业公安分局车牌号为“云U-3562警”的越野型警车由香格里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途中撞伤横穿马路的高恒(化名),“云U-3562警”警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杨某逃逸,1月14日被交警查获。《交通事故认定书》最后认定,当时杨某未保持安全车速,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高恒横穿马路,应负次要责任。
在1月16日的采访中,和队长曾告诉记者,事故发生时车内只有驾驶员一人,车内没有其他人员。1月23日,记者再次向他提出这个问题。和队长的回答很肯定:“当时车内只有肇事者,没有其他人!”他还告诉记者,当时肇事者没有喝酒。
当天下午,记者又来到丽江市森林公安局古城区分局,了解车牌号为“云U-3562警”警车的情况。丽江市森林公安局古城区分局的一位警察告诉记者,该局确实有这辆车。当记者问及此车在2006年12月12日肇事的情况时,他表示,肇事者是丽江市森林公安局的,事发当天丽江市森林公安局调用了车牌号为“云U-3562警”的警车,详细情况让记者去丽江市森林公安局了解。
1月25日,记者到丽江市森林公安局采访。据该局的一位领导介绍,事发当天,丽江市森林公安局在丽江开会,各县(分)局领导参加,会议结束后在一起吃饭。由于古城区分局局长吃饭时喝了酒,市局的一位领导便安排杨某开车送古城区分局局长回家,“可能就是在回家路上出的事”,这位领导不太肯定的说。当记者告诉他事故发生时车辆是由南向北行驶,这位领导告诉记者:“当时分局长应该在车上,因为事发地刚好在去往他家的路上!”该局的一位政委和督察也向记者证实了这个说法。
该局政委告诉记者,他们于1月12日接到丽江市政法委排查警车的通知,局里的领导都非常重视,要求各分局按要求严格排查每一辆车,13日查出,丽江市森林公安局古城区分局“云U-3562警”越野警车在13日有修理的记录。经过仔细调查,发现丽江市森林公安局职工杨某在案发时间段经过事故发生点。局领导给杨某做了多次思想工作,杨某最终想起来“当时好像曾撞到过一个物体”。局里迅速将情况通报给交警,14日,警方对杨某实施刑拘,并确认杨某就是“12·12”肇事逃逸案中的驾驶员。丽江市森林公安局的政委和一位督察告诉记者,当日开会之后局领导和各分局局长一起吃饭,由于饭后工作人员要上山执行公务,桑塔纳无法上山,就派杨某去换车;而古城区分局局长家也在同一个方向,所以就让杨某一起送过去。事发的时候古城区分局局长确实在车上。当记者问汽车撞了人,坐在驾驶员旁边的人难道不知道?两位警官都表示分局长当时喝醉了,应该不知道,不然会停车的。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多次查看事发现场,根据伤者以及围观群众的描述,伤者被撞翻后躺在地上的位置和他走路的位置大概有十米左右的距离,也就是说,当时飞驰的越野车将人撞飞出去近十米的距离。事后交警鉴定,越野车撞人后损坏。“这么剧烈的撞击,难道驾驶员真的没有感觉?”丽江市森林公安局的警官告诉记者:“杨某是新手,刚学出来不久!”在丽江市森林公安局,记者得知杨某是该单位从丽江市林业局借调过来的职工,不是正式的警员。对于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的问题,一位警官表示:“这是内部规定,与交通赔偿无关”。
一个让交警感受到有很大压力的案子破了,然而,整个案件透露出来的三个疑团却令人难以解释。
疑团一:杨某驾车肇事时车上是否有第二人?根据古城区交警事故处理中队和队长的说法,当时只有杨某驾车,车内没有其他任何人。而肇事者所在单位几个领导都承认事发时杨某刚好驾车送古城区分局领导回家。到底哪一种说法准确?
疑团二:《警车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作为非警务人员的杨某为什么能驾驶警车外出?
疑团三:森林公安局和交警都表示,当晚杨某并没有喝酒,在没有喝酒的情况下,将人撞出去近十米,越野车撞坏,难道真的感觉不到?
记者本想就此采访肇事者和丽江市森林公安局古城区分局局长,不过直到记者发稿时也未能如愿。
驻丽江记者 施怀基(电话:0888-6691490)
《云南法制报》原文:http://www.ynfzb.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