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网吧 关注:93贴子:201
  • 0回复贴,共1

鲁网侵权案,被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相关机构
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444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东门百货广场大厦**楼**89-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Y。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
被执行人: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会信用代码:×××300。
法定代表人:韩源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五案,本院(2018)粤0303民初21772-21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自动将执行款人民币10375元(含受理费人民币125元、执行费人民币250元)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现本院已将(2019)粤0303执4443-4447号案全部执行款转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2019)粤0303执4443-4447号
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粤0303民初21772-217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2019)粤0303执4443-4447号
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3执4443-4447号案执行完毕,(2019)粤0303执4443-4447号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小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红曼


IP属地:山东1楼2020-06-29 15:1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