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相关机构
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491民初14033号
原告提交了公证书,该公证书系依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使用涉案作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本院在此想表达的是,鲁网系被告主办的新闻门户网站,提供网络媒体及娱乐服务,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其网站内容涉及大量的知识产权,被告作为该网站的经营者,理应在知识产权法规的遵守上作出表率,希望被告在涉及知识产权的作品使用、传播上能做到依法依规,杜绝类似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元、维权合理开支2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负担(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交纳,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相关机构
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491民初14033号
原告提交了公证书,该公证书系依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使用涉案作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本院在此想表达的是,鲁网系被告主办的新闻门户网站,提供网络媒体及娱乐服务,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其网站内容涉及大量的知识产权,被告作为该网站的经营者,理应在知识产权法规的遵守上作出表率,希望被告在涉及知识产权的作品使用、传播上能做到依法依规,杜绝类似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元、维权合理开支2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负担(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交纳,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