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一个现象,有些企业明明可以自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为什么非得招用劳务派遣员工。除了劳务派遣员工,可以给得工资少一点,还有哪些“坑”?
第一个“坑”:用工单位可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如果用劳务派遣的员工就可以规避该风险,先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直到第三次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用人单位就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个“坑”:规避工龄延续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先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让劳动者与本单位签入职前声明,称之前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然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之前的工龄就不能计算在本用人单位,即使发生裁员或者辞退问题,也会规避工龄延续问题。
第三个“坑”:规避辞退赔偿金问题。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而“退回”不属于“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动派遣单位。也就是说合同期未满,如果用工单位不想用劳动者,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至于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怎么解决就不关用工单位的事情,这样可以完美的避开辞退的风险。
文开齐律师团队提醒广大劳务派遣劳动者,当自己的利益受损时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个“坑”:用工单位可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如果用劳务派遣的员工就可以规避该风险,先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直到第三次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用人单位就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个“坑”:规避工龄延续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先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让劳动者与本单位签入职前声明,称之前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然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之前的工龄就不能计算在本用人单位,即使发生裁员或者辞退问题,也会规避工龄延续问题。
第三个“坑”:规避辞退赔偿金问题。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而“退回”不属于“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动派遣单位。也就是说合同期未满,如果用工单位不想用劳动者,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至于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怎么解决就不关用工单位的事情,这样可以完美的避开辞退的风险。
文开齐律师团队提醒广大劳务派遣劳动者,当自己的利益受损时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