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7年5月结婚。张某婚后一直从事驾驶工作,受车主雇佣开大车。2018年10月,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2019年9月,王某(原告)起诉李某(被告),要求李某偿还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15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李某偿还本金15万元,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随后,李某找到本律师,结合立案时王某(原告)提交的欠条证据分析,李某作为夫妻一方,根本不知道此次借款情况,欠条上也无李某的签字。原告的民事起诉书中提到张某借款是用于经营生意,但张某婚后一直从事驾驶工作,并无其它生意经营。
李某经律师整理好证据链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李某对上述债务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王某不能举证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在当地县城15万元这个金额不是小数,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加之债务人配偶李某并不知情,并非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债权人王某必须证明该债务用于张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经营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随后,李某找到本律师,结合立案时王某(原告)提交的欠条证据分析,李某作为夫妻一方,根本不知道此次借款情况,欠条上也无李某的签字。原告的民事起诉书中提到张某借款是用于经营生意,但张某婚后一直从事驾驶工作,并无其它生意经营。
李某经律师整理好证据链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李某对上述债务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王某不能举证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在当地县城15万元这个金额不是小数,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加之债务人配偶李某并不知情,并非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债权人王某必须证明该债务用于张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经营才能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