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宁政发2012 120号文件第二条清理标准中结尾(2007年8月31日前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但因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的可以适当延长有效期)然南京限摩通告生效日期为2007年3月7日。属于原则上予以废止,但查询政府网站,并未找到延长通告。2.根据宁政发〔2011〕290号第四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制定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然根据我得到司法局发给我的目前有效的规范性管理文件中并未发现该限摩通告,该通告一直作为处罚依据,对合法上路的郊区牌照摩托车进市区进行处罚。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控制市区摩托车的拥有量。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但从19年开始,市政府未出台政策。 现要求交管局法制科做出书面说明:1.现处罚郊牌闯禁区依据的是?2.是否进行过有限解禁摩托车的调研?3.为何上级部门的文件明确原则上废止的通告仍可以作为处罚规定?4.合法驾驶员权益如何保证? 5.江门,重庆从未限摩,西安解禁,哈尔滨研究有限解禁,南京何时解禁?6.人民是否拥有自由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