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述问题,首先要看该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是否有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话,不能判定投标供应商投标无效。虽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但是这一条规定本身也是有条件的,仅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境内投标人(非个人),用现金和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政府采购项目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所说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此,如果在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话,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述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