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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的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内容的相对性、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二、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和常见的种类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合同(交易买卖)---合同之债,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如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的订立,买卖合同订立
  2.侵权---侵权之债
  如建设工程中,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
  (1)建筑物、构筑物及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伤人,难确定侵权人----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
  无法律义务,自觉为他人服务,与受益人之间的债关系
  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
  无法律或合同依据,如施工支付汇款错误
  5.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施工合同之债、买卖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延期开工、核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2.核验施工许可证
  在建工程中止施工的,1个月内报告,恢复施工时,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1年的,恢复前,建设单位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开工报告,不予延期
  不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楼2020-07-23 14:1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