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通知规定,上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后,个人缴费部分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
五七工:五七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这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作者:散云飞扬 0位粉丝 2009-8-15 15:58 回复此发言
8 回复:黑人保发[2009]36号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
从7月1日起,黑龙江省把符合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符合参保要求的人员,按照相应条件及标准缴费后,可按照413元/月(含45元/月御寒津贴)标准领取养老金。
据了解,按照20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的《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黑人保发[2009]36号)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必须同时具备在本通知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黑龙江省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2009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四个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按照“2009年7月1日前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10000元标准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的标准缴纳”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缴费额度的80%由个人承担,20%由各级政府和相关中直行业、系统企业承担。
按以上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413元/月(含45元/月御寒津贴)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随今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而调整,其中普遍调整部分按同一标准定额调整,特殊调整部分按以后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执行。
另外,按政策规定,上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后个人缴费部分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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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60.11.56.* 2009-8-15 15:58 回复此发言
9 回复:黑人保发[2009]36号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
伊春市以径开完会了 ,个区局马上开始了1
作者:60.11.56.* 2009-8-15 15:59 回复此发言
10 回复:黑人保发[2009]36号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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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60.11.56.* 2009-8-15 16:01 回复此发言
11 回复:黑人保发[2009]36号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
ding
作者:221.211.110.* 2009-8-16 16:56 回复此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