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交易过户时卖方坐地起价 房屋买卖合同岂容儿戏 ,微信18046563080
实践中,回迁房买卖纠纷不在少数,由于回迁房一般数年后才能取得房产证,而房价的波动又很剧烈,等能过户时,房价往往已经今非昔比,此时,就很考验出卖人的契约精神了。

本期经典案例:
李某是北京海淀区居民,由于拆迁原因,分得多套回迁房。2006年,李某打算卖掉其中一套,李某找到中介公司进行了挂牌登记。后来,王某通过该中介公司看中了李某该套回迁房,双方于2006年9月1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两居室房屋以90万价格卖给王某,合同签订当日王某支付5万定金,26日支付75万,过户时支付剩余购房款。
合同还约定,双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因出卖人责任未能办理,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产权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实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006年9月26日,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王某支付了75万购房款,同日,李某交付房屋,并在公证处做了公正委托书,委托王某的儿子今后全权办理领取房产证及过户的相关事宜,随后,王某装修入住至今。
2010年12月接到开发商通知后,双方去递交了材料。事后让王某没想到的是,房产证下发时,李某竟然私自将房产证领了回来,王某多次找李某办理过户都遭到拒绝,李某反而要求王某按现在市价补齐差价,否则面谈。
当时王某买房时,可是比当时市价还高了一点,而且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款支付给李某,没想到过户时反而遇到这种让加钱的事?那么王某应该如何维护权益呢?

法律分析:
首先,案例中王某和李某在中介公司介绍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是真实有效的。
对于真实有效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买受人王某按约定付款,出卖人李某按约定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中,王某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即使还有10万未付,也是按照合同约定在过户当日支付,并没有违约,而王某在拿到房产证后,却反悔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还提出加钱的要求,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按照约定,应按照王某已付80万购房款的万分之三向其支付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大概有200多天)。
如果想给房屋办理过户,那么王某只需遵循合同约定,于过户之日将剩余10万购房款支付给李某。

案例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一、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协助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到王某名下;
二、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该案例属于典型的回迁房买卖纠纷,李某擅自加价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类似这种纠纷,买方的最佳方式就是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由于出卖人已经违约,买受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中,回迁房买卖纠纷不在少数,由于回迁房一般数年后才能取得房产证,而房价的波动又很剧烈,等能过户时,房价往往已经今非昔比,此时,就很考验出卖人的契约精神了。

本期经典案例:
李某是北京海淀区居民,由于拆迁原因,分得多套回迁房。2006年,李某打算卖掉其中一套,李某找到中介公司进行了挂牌登记。后来,王某通过该中介公司看中了李某该套回迁房,双方于2006年9月1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两居室房屋以90万价格卖给王某,合同签订当日王某支付5万定金,26日支付75万,过户时支付剩余购房款。
合同还约定,双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因出卖人责任未能办理,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产权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实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006年9月26日,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王某支付了75万购房款,同日,李某交付房屋,并在公证处做了公正委托书,委托王某的儿子今后全权办理领取房产证及过户的相关事宜,随后,王某装修入住至今。
2010年12月接到开发商通知后,双方去递交了材料。事后让王某没想到的是,房产证下发时,李某竟然私自将房产证领了回来,王某多次找李某办理过户都遭到拒绝,李某反而要求王某按现在市价补齐差价,否则面谈。
当时王某买房时,可是比当时市价还高了一点,而且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款支付给李某,没想到过户时反而遇到这种让加钱的事?那么王某应该如何维护权益呢?

法律分析:
首先,案例中王某和李某在中介公司介绍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是真实有效的。
对于真实有效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买受人王某按约定付款,出卖人李某按约定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中,王某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即使还有10万未付,也是按照合同约定在过户当日支付,并没有违约,而王某在拿到房产证后,却反悔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还提出加钱的要求,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按照约定,应按照王某已付80万购房款的万分之三向其支付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大概有200多天)。
如果想给房屋办理过户,那么王某只需遵循合同约定,于过户之日将剩余10万购房款支付给李某。

案例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一、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协助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到王某名下;
二、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该案例属于典型的回迁房买卖纠纷,李某擅自加价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类似这种纠纷,买方的最佳方式就是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由于出卖人已经违约,买受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要求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