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人必看!你的医保待遇要有新变
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提高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80元。中央财政按规定实行分档补助,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完善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各统筹区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水平达到全省统一规定的筹资标准后,可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建立门诊统筹制度
各统筹区要用好居民医保新增资金,坚持公平普惠,增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巩固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强化门诊共济保障,2020年底前,各统筹区全面取消个人(家庭)账户,建立门诊统筹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门诊统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总额的8%,单独核算、单独管理,重点用于解决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原则上基金支付比例50%左右。
落实医保药品目录政策
统一全省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推进谈判药品及时进入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次均费用增长额度、年均医药费用增长额度、药占比等考核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使用。
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全面落实起付线降低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开展大病保险取消封顶线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继续保持贫困人口倾斜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
对困难群众实行分类资助
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全面落实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特困人员100%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不低于60%的定额资助,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结合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和救助对象需求,合理确定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探索从按病种施救逐步过渡到以高额费用为重特大疾病救助识别标准。
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提高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80元。中央财政按规定实行分档补助,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完善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各统筹区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水平达到全省统一规定的筹资标准后,可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建立门诊统筹制度
各统筹区要用好居民医保新增资金,坚持公平普惠,增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巩固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强化门诊共济保障,2020年底前,各统筹区全面取消个人(家庭)账户,建立门诊统筹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门诊统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总额的8%,单独核算、单独管理,重点用于解决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原则上基金支付比例50%左右。
落实医保药品目录政策
统一全省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推进谈判药品及时进入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次均费用增长额度、年均医药费用增长额度、药占比等考核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使用。
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全面落实起付线降低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开展大病保险取消封顶线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继续保持贫困人口倾斜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
对困难群众实行分类资助
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全面落实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特困人员100%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不低于60%的定额资助,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结合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和救助对象需求,合理确定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探索从按病种施救逐步过渡到以高额费用为重特大疾病救助识别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