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安局纪检委领导:
瀍河公安分局瀍河派出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我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事实,应予立案。
事实和理由
1.我2019.10.22日从外地招生回来后,到宿舍取文件,发现门锁不好开,开了好长时间才打开,门口发现宿舍床上个人物品及桌子上的东西不见了,柜子门也大开着,柜子上的锁在打开的门上挂着,宿舍的被褥仍然是我出去招生时叠的那样,柜子里面的东西全部不见了,在盗窃事情发生后,我打电话询问洛阳机车高级技工学校法人程红旗校长明确表示他不知道这件事情,说给问一下再说,后回电话让我找一个叫马老师的人,我去到学校找到马老师,马老师明确回答说;不是他撬的门和房间里的柜子,他不知道是谁撬的。
没办法才报警,瀍河区派出所民警在瀍河区公安分局纪委孟政委带领下来到案发现场,当时并没有对案发现场拍照、取证。在民警询问下,马老师仍然不承认是他撬门撬锁。
第三次在瀍河派出所两位民警和我及嫌疑人在学校招生大厅里,民警再次询问,马老师才承认房间锁是他弄开的,房间里的柜子也是他撬的,东西是他拿走的。民警当场让他归还拿走的东西,他才从他的柜子里不情愿地拿出几件丢失物品,又四处打电话向别人要东西,有的追回,有的已经被他送与别人,出警民警也未当场做笔录。目前还有3000余元的丢失财物到现在仍然没有追回。此马老师明显具有盗窃的故意,并采用秘密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并已经实施盗窃行为,盗窃数额达5000多元。有程红旗校长并不知情电话录音,盗窃后现场图片,盗窃后两个锁具被撬痕迹及锁具为证。
2.瀍河派出所出警后,盗窃嫌疑人几次说法不一致,一会说是他一个人撬的柜子,他自己拿的东西,最后民警确说四个人进去一起撬的柜子拿的财物,到底是一个人还是几个人?疑点重重,盗窃事件发生前,我们与洛阳机车高级技工学校没有任何经济和民事纠纷。
综上所述;瀍河公安分局出具的不予立案的通知书,没有犯罪事实是错误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全部具备。请求以盗窃罪立案。
在这起盗窃案件中 ,瀍河派出所民警涉嫌包庇嫌疑人,不按有罪去追究,民警当场也没有拍照取证,已经违反(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规定)关于报案后调查取证的有关条款的规定。仅凭一方当事人口说就去断定没有犯罪事实是错误的,秘密撬门撬锁盗窃他人物品连一个治安案件也不是吗?撬门撬锁秘密处分他人财物也是法律所保护允许的吗?
在瀍河分局瀍河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我因为要跟他到办公室理论,办案民警不让进门,两个人在拉扯下反而诬陷我咬他,而且民警自己主动要求赔偿未追回丢失财物的损失,民警说再不要追究了。我不愿意民警自己赔偿。办案民警还说你们都弄到河南省公安厅和纪检委,上面现在正在调查,让我很被动。还有一位民警说房屋的产权是校方的,不是你自己的,所以就构不成盗窃。这属于什么行为?这种解释对吗?为了保障案件调查的真实性,我们强烈要求洛阳市公安局纪检委建议瀍河公安分局责令瀍河派出所立案大队更换办案人员,重新立案调查。
此致
申请人;西安轨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毕道明,李彦梅
2020年8月18日
瀍河公安分局瀍河派出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我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事实,应予立案。
事实和理由
1.我2019.10.22日从外地招生回来后,到宿舍取文件,发现门锁不好开,开了好长时间才打开,门口发现宿舍床上个人物品及桌子上的东西不见了,柜子门也大开着,柜子上的锁在打开的门上挂着,宿舍的被褥仍然是我出去招生时叠的那样,柜子里面的东西全部不见了,在盗窃事情发生后,我打电话询问洛阳机车高级技工学校法人程红旗校长明确表示他不知道这件事情,说给问一下再说,后回电话让我找一个叫马老师的人,我去到学校找到马老师,马老师明确回答说;不是他撬的门和房间里的柜子,他不知道是谁撬的。
没办法才报警,瀍河区派出所民警在瀍河区公安分局纪委孟政委带领下来到案发现场,当时并没有对案发现场拍照、取证。在民警询问下,马老师仍然不承认是他撬门撬锁。
第三次在瀍河派出所两位民警和我及嫌疑人在学校招生大厅里,民警再次询问,马老师才承认房间锁是他弄开的,房间里的柜子也是他撬的,东西是他拿走的。民警当场让他归还拿走的东西,他才从他的柜子里不情愿地拿出几件丢失物品,又四处打电话向别人要东西,有的追回,有的已经被他送与别人,出警民警也未当场做笔录。目前还有3000余元的丢失财物到现在仍然没有追回。此马老师明显具有盗窃的故意,并采用秘密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并已经实施盗窃行为,盗窃数额达5000多元。有程红旗校长并不知情电话录音,盗窃后现场图片,盗窃后两个锁具被撬痕迹及锁具为证。
2.瀍河派出所出警后,盗窃嫌疑人几次说法不一致,一会说是他一个人撬的柜子,他自己拿的东西,最后民警确说四个人进去一起撬的柜子拿的财物,到底是一个人还是几个人?疑点重重,盗窃事件发生前,我们与洛阳机车高级技工学校没有任何经济和民事纠纷。
综上所述;瀍河公安分局出具的不予立案的通知书,没有犯罪事实是错误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全部具备。请求以盗窃罪立案。
在这起盗窃案件中 ,瀍河派出所民警涉嫌包庇嫌疑人,不按有罪去追究,民警当场也没有拍照取证,已经违反(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规定)关于报案后调查取证的有关条款的规定。仅凭一方当事人口说就去断定没有犯罪事实是错误的,秘密撬门撬锁盗窃他人物品连一个治安案件也不是吗?撬门撬锁秘密处分他人财物也是法律所保护允许的吗?
在瀍河分局瀍河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我因为要跟他到办公室理论,办案民警不让进门,两个人在拉扯下反而诬陷我咬他,而且民警自己主动要求赔偿未追回丢失财物的损失,民警说再不要追究了。我不愿意民警自己赔偿。办案民警还说你们都弄到河南省公安厅和纪检委,上面现在正在调查,让我很被动。还有一位民警说房屋的产权是校方的,不是你自己的,所以就构不成盗窃。这属于什么行为?这种解释对吗?为了保障案件调查的真实性,我们强烈要求洛阳市公安局纪检委建议瀍河公安分局责令瀍河派出所立案大队更换办案人员,重新立案调查。
此致
申请人;西安轨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毕道明,李彦梅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