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2015年6月23日版本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针对此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解答了记者提问,社会各界给与了高度的关注。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公司部部长王金赋也对此发表了专业性的个人评论与解释,并对朋友圈里疯传的“15.4%”进行了辟谣,内容如下:
一、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出台背景
1、为应对国内外严峻经济形势,根据我国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高层会议多次强调“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方针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是重塑我国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战略抉择。
2、国家多次提出金融要服务于实体经济,需要进一步落实到位。作为司法机构,也要以实际行动为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保驾护航。
二、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规定了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线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确定一年期利率保护上限为LPR的4倍的基本理念是和我国对民间借款利率的允许度一致的,早在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作为考虑利率保护上限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次修改是由于人民银行贷款市场化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而做的相应调整,这是个动态的标准,而不是像朋友圈里传说的“15.4%”,15.4%标准是一个误传,或者是对本司法解释和贺专委讲话的断章取义,混淆视听。法律人士切莫因此被带节奏。
三、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取消无约定情形下年利率6%的标准
2015年6月23日版本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就确立了该种情形下年利率6%的标准。本次修改有重大突破,将上述条款调整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作为出借人的权益也得到了全面的保护。
四、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增加职业放贷无效的类型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本次修订后,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一种,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无效,打击违法放贷行为。
五、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增加高利转贷无效情形
本次将原规定中合同无效情形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放宽了无效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将原第三款修订为“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无效,进一步对转贷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目的在于让金融实实在在为实体经济服务。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公司部部长王金赋也对此发表了专业性的个人评论与解释,并对朋友圈里疯传的“15.4%”进行了辟谣,内容如下:
一、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出台背景
1、为应对国内外严峻经济形势,根据我国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高层会议多次强调“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方针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是重塑我国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战略抉择。
2、国家多次提出金融要服务于实体经济,需要进一步落实到位。作为司法机构,也要以实际行动为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保驾护航。
二、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规定了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线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确定一年期利率保护上限为LPR的4倍的基本理念是和我国对民间借款利率的允许度一致的,早在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作为考虑利率保护上限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次修改是由于人民银行贷款市场化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而做的相应调整,这是个动态的标准,而不是像朋友圈里传说的“15.4%”,15.4%标准是一个误传,或者是对本司法解释和贺专委讲话的断章取义,混淆视听。法律人士切莫因此被带节奏。
三、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取消无约定情形下年利率6%的标准
2015年6月23日版本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就确立了该种情形下年利率6%的标准。本次修改有重大突破,将上述条款调整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作为出借人的权益也得到了全面的保护。
四、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增加职业放贷无效的类型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本次修订后,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一种,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无效,打击违法放贷行为。
五、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增加高利转贷无效情形
本次将原规定中合同无效情形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放宽了无效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将原第三款修订为“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无效,进一步对转贷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目的在于让金融实实在在为实体经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