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命题
至此就很明显,一旦确定命题记号中名称的指称,也就确定了命题记号的意义,这时关于命题记号的谈论就是关于命题的谈论——“命题”就这个词最紧缩的意义来讲,就是具有意义的句子。因此,这一部分是把命题记号与其意义放在一起谈论,从而表明命题是什么。
立即遇到这样一个说法:只有命题才有涵义,只有在命题语境中名称才有指称(3.3)。这句话的前半部分我们已经知道为何如此,后半部分却仅仅是重复了弗雷格的语境原则,需要说明的正是这部分。弗雷格在《算术基础》里只是提到了这个原则,并把这个原则与反心理主义立场联系起来,但在维特根斯坦这里没有这样的铺垫。
首先要清楚的是,这个句子所说的并不是:名称指称什么,这一点要由命题语境确定。即使在弗雷格那里也不可能是这个意思,因为这就意味着单靠谓词就能够决定句子的真值。语境原则真正所说的是,能够有指称这一点,取决于命题语境。也就是说,只有出现在命题中,名称才具有指称能力。当然,我们还可以更细致区分一下,名称能够指称任何一个东西不同于能够指称某些东西。语境原则也可以含有这样的意思:名称能够指称哪些东西,这一点取决于命题语境。我认为维特根斯坦和弗雷格所持的正是这种看法。如果仅仅是出现在命题中就使名称能够指称,就可以随意地为名称指派语境,而语境与指称的关系却并不因此清楚起来。如果语境对指称能力有影响,而这种影响仅限于使名称能够指称,那么这种影响究竟是什么,是无法说清楚的。
回到维特根斯坦。为什么只有在命题中名称才会有指称呢?这依赖于命题记号本身就是事实这一点。作为一个命题记号的事实不是纸上写的口里说的东西,而是就其与所要表达的东西有关系而言的事实。在这种意义上,即使记号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客体(作为物理的东西,其实是事实),当其充当名称时,也必须被看作是客体。此时它被称为“简单记号”。因此,命题记号就是由名称构成的事实。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讲,由于客体就是由构成事实的可能性确定的,名称作为名称所具有的可能性就由整个命题记号这个事实所决定。而名称作为名称所具有的可能性,也就是它能够指称客体这种可能性,具体地说就是,首先它指称了客体,其次,它指称了某些客体。其实,它指称客体的可能性就包含在它指称了某些客体中,从而也就包含在它指称这些客体的可能性中。这就得到了语境原则。
接下来的3.31和3.32两部分给出了对命题记号的逐层递进的两种分析,首先是表达式分析(3.31s),其次是逻辑句法分析(3.32s)。
命题记号作为事实并非物理事实,因此其物理结构并非命题记号的逻辑结构。为了得到逻辑结构,需要分析。一旦逻辑结构得到确定,命题记号所包含的名称也就确定了。确定命题记号中所包含的名称,也就确定了它是一个什么命题。
3.31节给出了表达式(expression_r)的定义:命题中表明涵义的任意部分都是表达式。表达式当其表明意义时就被称为“符号(symbol)”。根据语境原则,只有在命题语境中名称才会有指称,而仅当确定了指称,才能确定命题涵义,因此不能预先给出命题中表明涵义的部分。此时我们还不能直接使用“名称”这个概念。引入表达式这个概念的意图在于刻画命题记号的各物理部分间的关系,并按照这种关系来划分出命题记号串中对于表达涵义有关的部分。这种划分的结果就是一些被认为是具有独立意义的记号,这些记号被称为“符号”。因此,得到符号,是表达式分析的结果。
与从事态中得到客体的方法相似,从命题记号串中分离出符号的方法也是看表达式会在哪些命题中出现。如此分离出的表达式就包含了构成这些命题记号的可能性。比如“是红的”这个表达式仅在“这张桌子是红的”、“你的脸是红的”、“火是红的”这三个命题记号中出现。分离的方式是这样的:第一步,我们把“是红的”看成常项,这些命题记号中的其它部分看成变项,由此得到这样的形式:“x是红的”(3.312);第二步,由于命题记号中的物理形态是不重要的,在所有具有“x是红的”这样形式的命题记号中,同时把“是红的”变成其它记号是没有关系的,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个形式变成“xδ”,这就把原来的常项换成变项(3.313),每当这个变项取一个值时,所有具有“x是红的”形式的命题中的“是红的”就都取相应值,比如“是绿的”;第三步,对上述命题中的其它部分做出从第一步到第二步的变换,最终得到只含变项的命题记号,这些变项依据其相同或不同而要求其它命题形式取相应值。
至此就很明显,一旦确定命题记号中名称的指称,也就确定了命题记号的意义,这时关于命题记号的谈论就是关于命题的谈论——“命题”就这个词最紧缩的意义来讲,就是具有意义的句子。因此,这一部分是把命题记号与其意义放在一起谈论,从而表明命题是什么。
立即遇到这样一个说法:只有命题才有涵义,只有在命题语境中名称才有指称(3.3)。这句话的前半部分我们已经知道为何如此,后半部分却仅仅是重复了弗雷格的语境原则,需要说明的正是这部分。弗雷格在《算术基础》里只是提到了这个原则,并把这个原则与反心理主义立场联系起来,但在维特根斯坦这里没有这样的铺垫。
首先要清楚的是,这个句子所说的并不是:名称指称什么,这一点要由命题语境确定。即使在弗雷格那里也不可能是这个意思,因为这就意味着单靠谓词就能够决定句子的真值。语境原则真正所说的是,能够有指称这一点,取决于命题语境。也就是说,只有出现在命题中,名称才具有指称能力。当然,我们还可以更细致区分一下,名称能够指称任何一个东西不同于能够指称某些东西。语境原则也可以含有这样的意思:名称能够指称哪些东西,这一点取决于命题语境。我认为维特根斯坦和弗雷格所持的正是这种看法。如果仅仅是出现在命题中就使名称能够指称,就可以随意地为名称指派语境,而语境与指称的关系却并不因此清楚起来。如果语境对指称能力有影响,而这种影响仅限于使名称能够指称,那么这种影响究竟是什么,是无法说清楚的。
回到维特根斯坦。为什么只有在命题中名称才会有指称呢?这依赖于命题记号本身就是事实这一点。作为一个命题记号的事实不是纸上写的口里说的东西,而是就其与所要表达的东西有关系而言的事实。在这种意义上,即使记号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客体(作为物理的东西,其实是事实),当其充当名称时,也必须被看作是客体。此时它被称为“简单记号”。因此,命题记号就是由名称构成的事实。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讲,由于客体就是由构成事实的可能性确定的,名称作为名称所具有的可能性就由整个命题记号这个事实所决定。而名称作为名称所具有的可能性,也就是它能够指称客体这种可能性,具体地说就是,首先它指称了客体,其次,它指称了某些客体。其实,它指称客体的可能性就包含在它指称了某些客体中,从而也就包含在它指称这些客体的可能性中。这就得到了语境原则。
接下来的3.31和3.32两部分给出了对命题记号的逐层递进的两种分析,首先是表达式分析(3.31s),其次是逻辑句法分析(3.32s)。
命题记号作为事实并非物理事实,因此其物理结构并非命题记号的逻辑结构。为了得到逻辑结构,需要分析。一旦逻辑结构得到确定,命题记号所包含的名称也就确定了。确定命题记号中所包含的名称,也就确定了它是一个什么命题。
3.31节给出了表达式(expression_r)的定义:命题中表明涵义的任意部分都是表达式。表达式当其表明意义时就被称为“符号(symbol)”。根据语境原则,只有在命题语境中名称才会有指称,而仅当确定了指称,才能确定命题涵义,因此不能预先给出命题中表明涵义的部分。此时我们还不能直接使用“名称”这个概念。引入表达式这个概念的意图在于刻画命题记号的各物理部分间的关系,并按照这种关系来划分出命题记号串中对于表达涵义有关的部分。这种划分的结果就是一些被认为是具有独立意义的记号,这些记号被称为“符号”。因此,得到符号,是表达式分析的结果。
与从事态中得到客体的方法相似,从命题记号串中分离出符号的方法也是看表达式会在哪些命题中出现。如此分离出的表达式就包含了构成这些命题记号的可能性。比如“是红的”这个表达式仅在“这张桌子是红的”、“你的脸是红的”、“火是红的”这三个命题记号中出现。分离的方式是这样的:第一步,我们把“是红的”看成常项,这些命题记号中的其它部分看成变项,由此得到这样的形式:“x是红的”(3.312);第二步,由于命题记号中的物理形态是不重要的,在所有具有“x是红的”这样形式的命题记号中,同时把“是红的”变成其它记号是没有关系的,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个形式变成“xδ”,这就把原来的常项换成变项(3.313),每当这个变项取一个值时,所有具有“x是红的”形式的命题中的“是红的”就都取相应值,比如“是绿的”;第三步,对上述命题中的其它部分做出从第一步到第二步的变换,最终得到只含变项的命题记号,这些变项依据其相同或不同而要求其它命题形式取相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