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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房屋遇到拆迁,承租人也可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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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经营酒店所需,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坐落在丽水市XX房屋。原告承租房屋后,便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装修并添置设备后开始对外经营“丽水市莲都区XX快捷酒店”,此后多年诚信经营。2019年8月上旬,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发出“丽东一村(紫金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及签约腾空奖励办法的公告”,告知各被征收户,根据莲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2019(第22号),结合市政府房屋征收奖励办法公告签约期限、签约腾空奖励办法,其中项目设定具体起止日期为:2019年8月10日-2019年9月15日。被告在获得赔偿款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均拒绝赔偿原告因拆迁造成的损失。
后原告找到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朱竟业律师,并委托朱竟业律师代为起诉,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宾馆停产停业损失费240000元、装修补偿354050元等多项补偿归原告享有,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拆迁补偿款共计637450元。本案获得圆满成功!


IP属地:浙江1楼2020-08-28 11:3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