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属性:金融借贷纠纷
债权人:某县农商银行 债务人:赵某
担保人:1、某公司 2、王某个人连带担保(系上述公司法人)3、袁某个人连带担保(系上述公司股东)
注:以上担保人的妻子也为担保人,下文不再提及。
主债务金额:200万元
二、说在前面
看到案件基本信息,大家可能觉得这只是一个正常的银行借贷,逾期未还,银行提起诉讼,是常见的民事纠纷,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已经有成熟的判决思维和大量参考案例,对于经验丰富的法官而言,该案并不难判决。但是,该案件的复杂程度远超以往该类案件,笔者在看到该案例后,搜索了所有官方公布的类似金融判决案例,居然没有找到一个与此案相符或大致类似的案例,唯一相同的是案件分类-金融借贷纠纷。不知道该案二审法官是否知道自己已经开了先河,为后来者提供了参考模板,也不知道其知道这个情况后,是否会更加审慎对待此次庭审。
三、案件基本情况摘要
本案例中,债务人赵某在农商银行提起诉讼前已经失踪,无法取得联系,仅留其妻在家。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原被告只有农商银行代表、赵某妻子、担保人王某、担保人袁某参加。
法官头疼病因:在银行起诉前一年,担保人王某与银行信贷经理宋某达成口头解除保证责任协议,(在一审二审中,银行方表示其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不代表银行方立场)口头协议内容为在债务人赵某向银行提供250公斤钨金和赵某个人房屋为担保后,免除担保人王某和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其口头协议有银行信贷经理宋某给担保人王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影音资料为佐证。事后,担保人王某协助债务人赵某向信贷经理办公室存放了250公斤钨金,但没有提供个人房屋为担保,而后债务人赵某失踪。
四、法官头疼焦点问题
1、担保人之一王某和银行信贷经理达成的口头解除其和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是否有效?
2、假设银行信贷经理宋某和担保人王某达成的口头协议有效,在债务人仅向债权人提供了250公斤钨金,并没有提供个人房屋作为担保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债务人赵某履行完了义务,担保人王某和公司可以享受免除连带保证责任的权利呐?
3、假设法官认定口头协议有效并且债务人已经履行完协议约定义务,判决免除了王某和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另一担保人袁某在履行完还款义务后,其已经无法向担保人王某和公司追偿,该判决是否侵害了担保人袁某的法定追偿权利?
4、假设法官认定口头协议有效并且债务人已经履行完协议约定义务,判决免除了王某和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在债务人赵某失踪的情况下,担保人袁某是应该承担所有债务,还是应该在债权人免除的部分保证人责任份额外承担保证责任?
5、上述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侵害到另一担保人袁某的情况下,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五、写在最后
其实以往的金融借贷纠纷,原被告双方都会在借款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上产生争议,因为在正常借贷关系中,债权人一般不会主动免除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特别是本案中的债权人是银行的情况下,并非个人,理论上更加不会免除保证人的责任。但是本案例中,确实出现了信贷经理和部分担保人口头约定免除其保证责任的情形,而且涉及其他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信贷经理是否能代表银行免除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他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持,王某是否和信贷经理宋某密谋骗贷致使银行和担保人承担重大经济损失。这些都是作为一个合格法官应该考虑的问题,让人头痛。
如果有什么没有表述清楚的地方可以留言,我会及时补充线索。欢迎各位有识之士的法律人留下你们的真知灼见,互相交流。
案件属性:金融借贷纠纷
债权人:某县农商银行 债务人:赵某
担保人:1、某公司 2、王某个人连带担保(系上述公司法人)3、袁某个人连带担保(系上述公司股东)
注:以上担保人的妻子也为担保人,下文不再提及。
主债务金额:200万元
二、说在前面
看到案件基本信息,大家可能觉得这只是一个正常的银行借贷,逾期未还,银行提起诉讼,是常见的民事纠纷,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已经有成熟的判决思维和大量参考案例,对于经验丰富的法官而言,该案并不难判决。但是,该案件的复杂程度远超以往该类案件,笔者在看到该案例后,搜索了所有官方公布的类似金融判决案例,居然没有找到一个与此案相符或大致类似的案例,唯一相同的是案件分类-金融借贷纠纷。不知道该案二审法官是否知道自己已经开了先河,为后来者提供了参考模板,也不知道其知道这个情况后,是否会更加审慎对待此次庭审。
三、案件基本情况摘要
本案例中,债务人赵某在农商银行提起诉讼前已经失踪,无法取得联系,仅留其妻在家。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原被告只有农商银行代表、赵某妻子、担保人王某、担保人袁某参加。
法官头疼病因:在银行起诉前一年,担保人王某与银行信贷经理宋某达成口头解除保证责任协议,(在一审二审中,银行方表示其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不代表银行方立场)口头协议内容为在债务人赵某向银行提供250公斤钨金和赵某个人房屋为担保后,免除担保人王某和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其口头协议有银行信贷经理宋某给担保人王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影音资料为佐证。事后,担保人王某协助债务人赵某向信贷经理办公室存放了250公斤钨金,但没有提供个人房屋为担保,而后债务人赵某失踪。
四、法官头疼焦点问题
1、担保人之一王某和银行信贷经理达成的口头解除其和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是否有效?
2、假设银行信贷经理宋某和担保人王某达成的口头协议有效,在债务人仅向债权人提供了250公斤钨金,并没有提供个人房屋作为担保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债务人赵某履行完了义务,担保人王某和公司可以享受免除连带保证责任的权利呐?
3、假设法官认定口头协议有效并且债务人已经履行完协议约定义务,判决免除了王某和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另一担保人袁某在履行完还款义务后,其已经无法向担保人王某和公司追偿,该判决是否侵害了担保人袁某的法定追偿权利?
4、假设法官认定口头协议有效并且债务人已经履行完协议约定义务,判决免除了王某和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在债务人赵某失踪的情况下,担保人袁某是应该承担所有债务,还是应该在债权人免除的部分保证人责任份额外承担保证责任?
5、上述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侵害到另一担保人袁某的情况下,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五、写在最后
其实以往的金融借贷纠纷,原被告双方都会在借款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上产生争议,因为在正常借贷关系中,债权人一般不会主动免除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特别是本案中的债权人是银行的情况下,并非个人,理论上更加不会免除保证人的责任。但是本案例中,确实出现了信贷经理和部分担保人口头约定免除其保证责任的情形,而且涉及其他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信贷经理是否能代表银行免除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他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持,王某是否和信贷经理宋某密谋骗贷致使银行和担保人承担重大经济损失。这些都是作为一个合格法官应该考虑的问题,让人头痛。
如果有什么没有表述清楚的地方可以留言,我会及时补充线索。欢迎各位有识之士的法律人留下你们的真知灼见,互相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