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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想法,可以效仿之前怼腾讯的办法,一次就充一块钱,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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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想法,可以效仿之前怼腾讯的办法,一次就充一块钱,要360寄发票。有没有可行性?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0-09-06 20:56回复
    别沉啊,有没有大佬回答下,方案是否可行。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0-09-06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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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判大神来,怼死他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0-09-06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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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电子发票了.别傻了.你除了举报他虚假宣传让他被罚款没有任何办法


        IP属地:河北4楼2020-09-06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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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默认电子发票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0-09-06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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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擦,那就投诉吧。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0-09-06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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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上哪都是电子发票了上次我就想过这个问题上次发票事件人家可没有电子版的啊


              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20-09-06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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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大家都要发票,就算是电子的。390还是会肉疼的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0-09-06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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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劝你别氪周求贱


                  9楼2020-09-06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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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网络游戏经营者利用文案、视频等宣传方式直观详细地展现游戏人物、道具及其功能、特效等的,所作说明和展示应与消费者购买游戏产品的实际情况一致。
                    二是以不公平规定为经营者免责。一些网络游戏经营者对上线游戏产品的展示视频中加贴“最终效果以游戏内为准”的声明,涉嫌利用不公平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协会表示:网络游戏经营者销售给消费者的人物形象、道具及其功能、特效等应当和上线推销时的宣传展示一致,不能以消费者购买后的实际为准。
                    三是有关选择权、财产权受损害问题。一些消费者反映,网络游戏经营者未经其同意,以游戏产品的优化、升级等名义,擅自变更已售出的人物形象、游戏道具及其功能、特效等。
                    消费者协会表示:消费者购买的网络游戏人物形象、道具等产品,具有财产属性,是民法总则确认保护的财产权利。由于网络游戏产品的虚拟性,其占有、使用均在游戏之中,消费者对已购产品的控制能力有限。网络游戏经营者不应借助自身优势,未经消费者同意,以升级、优化等名义,擅自变更消费者已购产品的实际功能和效果。


                    IP属地:河南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20-09-06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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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一块钱虽然是电子发票,买发票都够他买啊


                      IP属地:贵州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0-09-07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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