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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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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8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 [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 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 语
2.0.1. 汽车库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 停车场parking area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4 地下汽车库under 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5 高层汽车库high 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7 复式汽车库compound 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2.0.8 敞开式汽车库存open garage
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IP属地:河北1楼2010-01-08 21:44回复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车库的防火分类表 3.0.1  
    类别 数量 名称 Ⅰ



    汽车库
    >300辆
    151~300辆
    51~150辆
    ≤50辆
    修车库
    >15车位
    6~15车位
    3~5车位
    ≤2车位
    停车场
    >400辆
    251~400辆
    101~250辆
    ≤100辆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
    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0.2  
    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防火隔墙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隔墙、框架填充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0.50
    柱 支承多层的柱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50
    支承单层的柱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楼板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疏散楼梯、坡道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0.50
    燃烧体
    吊项(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0.25
    不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15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IP属地:河北2楼2010-01-08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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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4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5.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1 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4.1.5.2 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
      的乙炔气瓶库;
      4.1.5.3 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4.1.5.4 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4.1.6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4.1.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9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4.2 防火间距
      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IP属地:河北3楼2010-01-08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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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的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4.2.1  
        防火间距(m)
        车库名称
        和耐火等级
        汽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汽车库
        一、二级
        10
        12
        14
        修车库
        三级
        12
        14
        16
        停车场
        6
        8
        10
           注:
        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边缘算起。
        ②高层汽车库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③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
        4.2.2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
        4.2.3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较高一面处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4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极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4.2.6  
        总贮量(m3) 名称
        防火间距 (m)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
        一、二级
        三级
        易燃液体储罐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12 15 20 25
        可燃液体储罐
        5~250 251~1000 1001~5000 5001~250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12 15 20 25
        水槽式可燃气体储罐
        ≤1000 1001~10000 >10000
        12 15 20
        15 20 25
        12 15 20
        液化石油气储罐
        1~30 31~200 201~500 >500
        18 20 25 30
        20 25 30 40
        18 20 25 30
           注:
        ①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 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贮量时,1m3的易燃液体按5m3 的可燃液体计算。
        ③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5%。
        4.2.7 小于1m3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间距可不限。
        


        IP属地:河北4楼2010-01-08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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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8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4.2.8  
          总贮量 (t) 名称
          防火间距 (m)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
          一、二级
          三级
              甲 类 物 品 库 房
          3、5项
          ≤5 >5
          15 20
          20 25
          15 20
          1、2、5、6项
          ≤10 >10
          12 15
          15 20
          12 15
             注:甲类物品的分项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2.9 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关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汽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4.2.9  
          总贮量 (t) 名称
          防火间距 (m)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
          一、二级
          三级
          稻草、麦秸、芦苇等
          10~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15 20 25
          20 25 30
          15 20 25
          棉麻、毛、化纤、百货
          10~500 501~1000 1001~5000
          10 15 20
          15 20 25
          10 15 20
          煤和焦炭
          1000~5000 >5000
          6 8
          8 10
          6 8
              粮食
          筒仓
          10~5000 5001~20000
          10 15
          15 20
          10 15
          席穴囤
          10~5000 5001~20000
          15 20
          20 25
          15 20
          木材等可燃材料
          50~1000m3 1001~10000m3
          10 15
          15 20
          10 15
              
          4.2.10 车库与煤气调压站之间,车库与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2.11 车库与石油库、小型石油库、汽车加油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2.12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IP属地:河北5楼2010-01-08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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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消防车道
            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4.3.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 12m× 12m。
            4.3.3 穿过车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的净宽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 4m。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分隔
            5.1.1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表5.1.1
            耐火等级
            单层汽车库
            多层汽车库
            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一、二级
            3000
            2500
            2000
            三级
            1000
                   
            注:
            ①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②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1/2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0m2。
            ③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
            5.1.2 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 5.1.1的规定增加一倍。
            5.1.3 机械式立体汽车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5.1.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2。
            5.1.5 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0m2。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5.1.6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其他建筑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7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5.1.8 修车库内,其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1.9. 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不宜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时,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以外的上述设备,需要布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9.1 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油浸电力变压器不应超过1260kV禀,且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 kV禀;
            5.1.9.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5.1.9.3 变压器室、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锅炉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5.1.9.4 变压器室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箱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1.10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部位分隔。
                5.2 防火墙和防火隔墙
            5.2.1 防火墙应直接砌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墙可砌筑在不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
            5.2.2 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
            5.2.3 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烧体屋面且不应小于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0.5m。
            5.2.4 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两侧的采光窗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的不燃烧体固定窗扇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5.2.5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下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5.2.6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5.3.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开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
            5.3.2 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没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IP属地:河北6楼2010-01-08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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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2 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
              7.2.3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7.2.3.2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7.2.3.3 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7.3 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7.3.1 Ⅰ类地下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宜设置泡沫喷淋灭火系统。
              7.3.2 泡沫喷淋系统的设计、泡沫液的选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3.3 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7.3.4 设置泡沫喷淋、高倍数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 采暖通风和排烟
              8.1 采暖和通风
              8.1.1 车库内严禁明火采暖。
              8.1.2 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
              8.1.2.1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8.1.2.2 Ⅰ、Ⅱ、Ⅲ类汽车库;
              8.1.2.3 Ⅰ、Ⅱ类修车库。
              8.1.3 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汽车库采暖的火墙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
              8.1.4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8.1.5 设有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8.1.6 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2.5条的要求外,还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保温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
              


              IP属地:河北9楼2010-01-08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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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排 烟
                8.2.1 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8.2.2 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8.2.3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8.2.4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8.2.5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排烟支管上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8.2.6 机械排烟管道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超过10m/s。
                8.2.7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9 电 气
                9.0.1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排烟设备、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和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9.0.1.1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9.0.1.2 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9.0.2 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必须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
                9.0.3 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当采用防火电缆时,应敷设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线槽内。
                9.0.4 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9.0.5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9.0.6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Ⅰ类汽车库、Ⅱ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开式泡沫喷淋灭火系统以及设有防火卷帘、排烟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设施。
                9.0.9 设有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IP属地:河北10楼2010-01-08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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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本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IP属地:河北11楼2010-01-08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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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22.150.*
                    那半地下车库是不是必须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13楼2010-04-04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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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算来,两个三级的车库之间间距就要14米了
                      本来地皮就贵,还浪费这么多...
                      那个已经是97年的标准了,现在还通行么?


                      删除|14楼2010-05-30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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