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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书下来了,补缴社保的诉求得到了仲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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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11年的老员工公司未给缴社保,未签订劳动合同,今年因受疫情影响公司效益有所下滑,老板为逼迫几名销售老员工自动离职先是3月份口头提出取消销售业绩提成工资,后又于4月底提出5月开始降低销售人员30%基本工资,至此资本家要软裁员的险恶用心已经显而易见,后面就开始了与为之奋斗了11年奉献了整个青春的公司相爱相杀的斗争经历,具体仲裁过程如下:
1、20年5月23日给原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20年5月27日向劳动仲裁递交仲裁申请书;
3、20年8月18日收到劳动仲裁受理的电话通知;
4、20年8月21日领取受理通知书时一并领取了9月4日开庭通知书;
5、20年9月4日仲裁开庭;
6、20年9月11日领取了裁决书,裁决书分为两份,一份非终局裁决,一份终局裁决;


1楼2020-09-12 19:22回复
    再附上非终局裁决


    3楼2020-09-12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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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补上2楼的终局裁决


      4楼2020-09-12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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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裁决大快人心,恭喜恭喜!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0-09-12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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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上我主张的诉求


          6楼2020-09-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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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居然支持补缴社保仲裁,而且不拒时效性,我们这都不管,而且投诉还有时效性。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0-09-12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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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加油!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20-09-13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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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来没交过社保好像不可以补缴吧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20-09-13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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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8楼关于社保补缴时效性问题的讨论,楼主特贴出最新学习整理的一些社保补缴不受时效性限制的理由:
                  (一)《社会保险法》没有规定受时效限制且明确规定了社保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
                  (三)责令补缴社保费不属于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不适用劳动监察2年时效限制;
                  (四)社会保险具有基本保障属性,社会保险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补足,没有期限规定,不属 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欠缴社保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欠缴侵害参保人权益,削弱了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地方财政负担, 影响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最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六)社会保险费未缴纳期间,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相关部门进行追溯不受时效限制;
                  (七)社保经办机构不受劳动监察时效限制。


                  11楼2020-09-13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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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只关心,你钱拿到没有,好多仲裁后没给钱的,


                    12楼2020-09-14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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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社保补缴的观点: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
                      第6条: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14楼2020-09-14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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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条列》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5楼2020-09-14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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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观点:
                          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欠缴清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基金应收尽收。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16楼2020-09-15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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