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企业资格:总资产不低于4000亿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
(二)申请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三)申请人为上市公司,总资产不低于40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或总权益)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项目改造总成本。
(四)申请人(含其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50%以上的关联公司)在近5年(自2015年8月1日至本文件发布之日)内,其房屋建筑面积累计规划验收或竣工验收超过100万平方米(注:a、如申请人为联合体的,至少有一方需具备该条件;b、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口径,按规划验收证明材料或竣工验收备案表记载数据进行累计计算,但同一项目数据不得重复计算)。
(五)企业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近3年内(自2017年8月1日至本文件发布之日)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申请人(含其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50%以上的关联公司)应具备旧村庄更新改造经验,在广州市范围内已竣工的旧村庄改造项目不少于1个,且项目安置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40万m²(注:a、如申请人为联合体的,至少有一方需具备该条件;b、竣工项目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
(七)申请人(含其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50%以上的关联公司)近2年内(自2018年8月1日至本文件发布之日),须在天河区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竞得不少于1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且该项目宗地用地性质为居住兼容商务商业性质用地(R2/B1/B2)或商务商业用地(B2/B1)。(注:a、如申请人为联合体的,至少有一方需具备该条件;b、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八)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名,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