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010年1月15日),舟舟被茶店子派出所的民警以查看学生证为由喊去了派出所,但当舟舟只身到达派出所的时候,派出所的民警却将他逮捕拘留!在当天下午,就被押送到双流看守所作刑事拘留!
所谓刑事拘留——人 民 检 察 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那现在我们就以事论事,以点论点。
刑拘的具体适用:
(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
——.那天打架时,小鱼摔倒受伤的经过,肇事者两方都有各自的证人和其证词,茶店子派出所的民警在未调集相关天网,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将舟舟刑拘,怎么能判定舟舟是犯罪人?这样的拘留又怎么具有合法性!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据派出所的民警指出,被害人小鱼的验伤报告为‘重伤’(至于这个事情的真伪等下再与大家讨论),那到了现在被害人的意识应该是不清醒的,一个意识不清醒的人的指控证词在法庭上是不能算数。那么再说‘在场亲眼看见的人’,当时在现场没有参与打架的人除了二队的几个帮忙拉架的女生、和尚和十八,还有丁伦和大熊。
在派出所录口供的时候,也向警方说明了情况(小鱼殴打舟舟时,舟舟被压在地上,不住反抗,当舟舟挣脱开小鱼站起来想跑的时候,小鱼伸手拉住舟舟的后领,由于脚下不稳,两个人一起向后栽了下去,舟舟是向后仰的姿势倒地的,关于这一点,在场的人都是有目共睹)所以何来‘舟舟推搡小鱼,导致小鱼重伤’这一说?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根据以上叙述,大家可能要问,舟舟为什么会被刑拘?我们也很纳闷,茶店子派出所警察给出的理由是——‘舟舟推搡小鱼,导致小鱼重伤’。但由始至终我们根本就没有看到警方提供任何可以指控舟舟犯罪的证据! 小鱼的验伤报告?民警给我们看的是一张验伤纸,上面大概写的是‘脑部出血,重伤。’等几个非常笼统的字样,试问哪一家医院,又或哪一位法医鉴定员会给出这样的验伤报告?!据我所知,刑事案的验伤报告,法医鉴定员都会记录的相当详细(比如你今天上午是什么状况,中午又出现了什么症状等等,而且‘重伤’的话,会更加细致。),所以这让我们不禁怀疑验伤报告的真伪性。至于天网?这个最有力的证据警方始终没有拿出来过。 还有证词?我刚刚也说了,双方都有证人,各执一词,是会一齐考虑的,但这个也不能算是判定舟舟‘犯罪’的证据!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这个就更不可能了,如果是这样,当天舟舟就不会听到警察说要查看学生证而去警察局。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对于当天事情发生的起因(对方给予舟舟的短信、电话)、丁伦拍摄的录像等证据都可以有力地证明事实的真相,说舟舟会毁灭?我笑了(原谅此刻的不严肃)。再说串供,事发当晚,舟舟和92就被扣留在茶店子公安局,做了一整晚的口供,警察把舟舟和92分开,盘问期间企图以诱供、逼供等手段,但终究两人供词一样,第二天便被警察局放回了家。这又何来之后的‘串供’说法?(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只盘问这边的两个当事人,而最先动手的叶子却没有被盘问,这个问题和小鱼是否是重伤的问题稍后会提出。)。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这个就不说了。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这个更不用说了,查一下舟舟的档案就可以知道他是多么清白的一个好公民。
大致地分析完毕。
希望大家可以从我啰嗦的语句中看出舟舟被刑拘的不合理和诸多疑点。
刚刚有跟大家提到小鱼‘重伤’的真伪性。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那么现在我们要求见到被鉴定为‘重伤’的小鱼,又有何不可?小鱼始终没出现过,是不敢还是什么?
而且,我们也去华西医院查过,根据相关途径,查看到了小鱼的验伤报告,上面明确地写着“无大碍”!而且在上个月,小鱼已经从华西医院转到了九医院,试问都已经是‘重伤患者’了,居然还会从川医转到一个小医院?当真不把自己的命当回事还是怎么着?
我上面已经说过了,茶店子派出所在整个刑拘过程中,没有提供任何一项可以有力指控舟舟犯罪的证据,那他们是合法的吗?!
至于最先开始动手的人是叶子,这件事和小鱼是怎么倒在地上的事一样——大家有目共睹。
许多要吐槽的人,都要问了——‘你们有证据、有理就上检察院起诉啊,在贴吧里瞎叫什么?’
我来告诉你们!
昨晚,舟舟的家长得知此事后,急忙赶去双流拘留所探望舟舟,但拘留所的看管却禁止让其见面,(听说向威有亲戚在看守所做事)猜想到舟舟在拘留所中可能遭毒打,所以家长和我们这些朋友才非常担心!
现在,派出所【号称】七天后判舟舟的刑!
我们当然会向检察院起诉!律师已经请到了,起诉信已经发出去了,丁伦和大熊到了法庭上还是会说出在派出所录口供时说的话,我们从头到尾本来讲的就是事实!陈述的就是真相!还是那句老话,咱们够胆的法庭上见!
但是现在。
一个19岁的在校大学生,被那些丧尽天良、因为利益纠纷而牵扯无辜的败犬们,为了诈取赔偿金而这样污蔑陷害!他在牢房中两天两夜了,我们不知道里面发生了什么,只是希望他能平安,能尽快出来。
发出了这篇帖子,只是像让大家了解到,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已经不是社团纠纷,这是关于一场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战争!
也想藉此告诉那些想要勒索敲诈的小人,你们胆敢藐视法律,嚣张的也只有现在!
所谓刑事拘留——人 民 检 察 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那现在我们就以事论事,以点论点。
刑拘的具体适用:
(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
——.那天打架时,小鱼摔倒受伤的经过,肇事者两方都有各自的证人和其证词,茶店子派出所的民警在未调集相关天网,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将舟舟刑拘,怎么能判定舟舟是犯罪人?这样的拘留又怎么具有合法性!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据派出所的民警指出,被害人小鱼的验伤报告为‘重伤’(至于这个事情的真伪等下再与大家讨论),那到了现在被害人的意识应该是不清醒的,一个意识不清醒的人的指控证词在法庭上是不能算数。那么再说‘在场亲眼看见的人’,当时在现场没有参与打架的人除了二队的几个帮忙拉架的女生、和尚和十八,还有丁伦和大熊。
在派出所录口供的时候,也向警方说明了情况(小鱼殴打舟舟时,舟舟被压在地上,不住反抗,当舟舟挣脱开小鱼站起来想跑的时候,小鱼伸手拉住舟舟的后领,由于脚下不稳,两个人一起向后栽了下去,舟舟是向后仰的姿势倒地的,关于这一点,在场的人都是有目共睹)所以何来‘舟舟推搡小鱼,导致小鱼重伤’这一说?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根据以上叙述,大家可能要问,舟舟为什么会被刑拘?我们也很纳闷,茶店子派出所警察给出的理由是——‘舟舟推搡小鱼,导致小鱼重伤’。但由始至终我们根本就没有看到警方提供任何可以指控舟舟犯罪的证据! 小鱼的验伤报告?民警给我们看的是一张验伤纸,上面大概写的是‘脑部出血,重伤。’等几个非常笼统的字样,试问哪一家医院,又或哪一位法医鉴定员会给出这样的验伤报告?!据我所知,刑事案的验伤报告,法医鉴定员都会记录的相当详细(比如你今天上午是什么状况,中午又出现了什么症状等等,而且‘重伤’的话,会更加细致。),所以这让我们不禁怀疑验伤报告的真伪性。至于天网?这个最有力的证据警方始终没有拿出来过。 还有证词?我刚刚也说了,双方都有证人,各执一词,是会一齐考虑的,但这个也不能算是判定舟舟‘犯罪’的证据!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这个就更不可能了,如果是这样,当天舟舟就不会听到警察说要查看学生证而去警察局。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对于当天事情发生的起因(对方给予舟舟的短信、电话)、丁伦拍摄的录像等证据都可以有力地证明事实的真相,说舟舟会毁灭?我笑了(原谅此刻的不严肃)。再说串供,事发当晚,舟舟和92就被扣留在茶店子公安局,做了一整晚的口供,警察把舟舟和92分开,盘问期间企图以诱供、逼供等手段,但终究两人供词一样,第二天便被警察局放回了家。这又何来之后的‘串供’说法?(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只盘问这边的两个当事人,而最先动手的叶子却没有被盘问,这个问题和小鱼是否是重伤的问题稍后会提出。)。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这个就不说了。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这个更不用说了,查一下舟舟的档案就可以知道他是多么清白的一个好公民。
大致地分析完毕。
希望大家可以从我啰嗦的语句中看出舟舟被刑拘的不合理和诸多疑点。
刚刚有跟大家提到小鱼‘重伤’的真伪性。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那么现在我们要求见到被鉴定为‘重伤’的小鱼,又有何不可?小鱼始终没出现过,是不敢还是什么?
而且,我们也去华西医院查过,根据相关途径,查看到了小鱼的验伤报告,上面明确地写着“无大碍”!而且在上个月,小鱼已经从华西医院转到了九医院,试问都已经是‘重伤患者’了,居然还会从川医转到一个小医院?当真不把自己的命当回事还是怎么着?
我上面已经说过了,茶店子派出所在整个刑拘过程中,没有提供任何一项可以有力指控舟舟犯罪的证据,那他们是合法的吗?!
至于最先开始动手的人是叶子,这件事和小鱼是怎么倒在地上的事一样——大家有目共睹。
许多要吐槽的人,都要问了——‘你们有证据、有理就上检察院起诉啊,在贴吧里瞎叫什么?’
我来告诉你们!
昨晚,舟舟的家长得知此事后,急忙赶去双流拘留所探望舟舟,但拘留所的看管却禁止让其见面,(听说向威有亲戚在看守所做事)猜想到舟舟在拘留所中可能遭毒打,所以家长和我们这些朋友才非常担心!
现在,派出所【号称】七天后判舟舟的刑!
我们当然会向检察院起诉!律师已经请到了,起诉信已经发出去了,丁伦和大熊到了法庭上还是会说出在派出所录口供时说的话,我们从头到尾本来讲的就是事实!陈述的就是真相!还是那句老话,咱们够胆的法庭上见!
但是现在。
一个19岁的在校大学生,被那些丧尽天良、因为利益纠纷而牵扯无辜的败犬们,为了诈取赔偿金而这样污蔑陷害!他在牢房中两天两夜了,我们不知道里面发生了什么,只是希望他能平安,能尽快出来。
发出了这篇帖子,只是像让大家了解到,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已经不是社团纠纷,这是关于一场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战争!
也想藉此告诉那些想要勒索敲诈的小人,你们胆敢藐视法律,嚣张的也只有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