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在高铁新区发展历史进程中的第一位风流人物!
贪污罪
1.2014年7月,被告人裴某某在担任中共滕州市**镇党委委员、宣传科科长职务期间,利用分管该镇某村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拆迁区域搬家费的手段套取公款人民币1.28万元占为己有。
2.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裴某某在担任滕州市**镇副镇长期间,利用分管该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职务便利,侵吞该项目“捐赠款”人民币15.9万元。
二、受贿罪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裴某某在担任中共滕州市**镇党委委员、宣传科科长、滕州市**镇副镇长期间,利用分管规划、行政执法、工程建设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樊某某、尹某某、朱某某、杜某某、关某某、夏某某、耿某某、颜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等10人所送财物总计人民币109.41342万元,并在工程发包、工程款支付、违规建设查处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贪污罪
1.2014年7月,被告人裴某某在担任中共滕州市**镇党委委员、宣传科科长职务期间,利用分管该镇某村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拆迁区域搬家费的手段套取公款人民币1.28万元占为己有。
2.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裴某某在担任滕州市**镇副镇长期间,利用分管该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职务便利,侵吞该项目“捐赠款”人民币15.9万元。
二、受贿罪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裴某某在担任中共滕州市**镇党委委员、宣传科科长、滕州市**镇副镇长期间,利用分管规划、行政执法、工程建设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樊某某、尹某某、朱某某、杜某某、关某某、夏某某、耿某某、颜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等10人所送财物总计人民币109.41342万元,并在工程发包、工程款支付、违规建设查处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