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鉴于两年多来你们对于钱盆网犯罪团伙的所作所为,受害人虽已保持最大的善意、理性和克制,但绝不容许你们逾越法律底线。现严正通告如下:
根据受害人掌握的情况和材料,钱盆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受害人掌握和提交的海量证据,足以证明钱盆网存在盗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公章和签名、虚构借款主体和借款项目、以虚假存管设立资金池、以阴阳合同线上集资线下放贷、操控用户账户和资金、截流借款人还款等等非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且受害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两年多以来,受害人不断报案,不断举证。
但是,你们对于多如雪片般的报案材料和证据置若罔闻、装聋作哑。其中,公安部门从接到报案至今已逾两年,远超《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办案规则规定的立案审查期限,程序上已公然违法。而在你们两年多的所谓“整治”期间,不公布钱盆网整治数据,不公开任何整治信息。相反地,在你们所谓的“监管和整治”下,钱盆网违法犯罪行为非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以虚假承诺诱骗出借人授权续借、续借PIUS、债权商城等,大量置换债权、更改合同、注销涉案公司、转移涉案资产,进一步损害受害人权益,并妄图毁灭犯罪证据、逃避刑事打击······总之,有利于钱盆网逃避法律制裁、侵吞涉案资金的“整治成果”层出不穷。
以上种种诡异现象,依逻辑推断,只有两种可能:1.能力问题,你们无能力依法查明事实,侦办此案,故对钱盆网的系列犯罪活动听之任之,无力查处。2.立场问题,你们当中某些人涉嫌故意包庇钱盆网,甘于被钱盆网所围猎,站在法律和人民的对立面,妄图帮助相关犯罪分子逃避刑事打击。在此,受害人严正告诫你们当中的某些人:
1.刑事公诉案件不允许私下了结。“清退”只适用于违法程度轻微、积极主动退赃、可以不作犯罪处理的情形。钱盆网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绝不能以“民事”方式结案,必须立案查处,彻查资金去向,依法定罪量刑,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受害人将坚决依法维权,坚持举报控告,请求有关部门的介入。
2.由于受害人的持续控告,钱盆网所涉犯罪的追诉期间将不断延长。妄图通过“有案不查、压案不办”混过刑事追诉时效绝无可能。
3.鉴于过去两年多以来你们所谓的“整治成果”,已彻底透支受害人对你们仅存的一丁点信任。在“借款人”信息被隐匿、公安审计结果和央行征信上传数据没有公布、资金去向没有公开、是否犯罪没有定性的前提下,受害人再也不相信你们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债权转让、集中委托诉讼、指定南宁法院单一管辖等方式在内的一切“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不相信你们所谓的“授权系统”或“表决系统”。受害人基于现有情况足以合理地相信,上述举措同你们所谓的“整治成果”一样,将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脱罪责的工具,对此我们绝不容许!坚决反对!
4.如果你们坚持认为钱盆网没有犯罪,那么,请以公告方式统一变更争议管辖为各地法院依法定管辖。出借人作为收取债权资金的一方,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具有当然的法定管辖权。我们相信,通过各地法院的依法审理,钱盆网案究竟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终将真相大白。事实上,媒体报道、披露的钱盆网犯罪事实和证据比比皆是,已公开的涉钱盆网案的大量裁判文书,也揭露了钱盆网归集资金、职业放贷、非法经营等众多证据和线索。因此,为化解风险,查明事实,应当允许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受理钱盆网“借贷纠纷案”,至少应给出借人在南宁法院和所在地法院之间有选择管辖的权利。请问,你们有这点自信和底气吗?
5.如果你们当中的某些人,继续纵容、包庇甚至帮助钱盆网通过所谓的债权转让、授权指定诉讼等“民事途径”,妄图将其洗白脱罪,即便受害人再朴素善良,也只能认为你们当中的某些人已经丧失底线,坚定地要与钱盆网沆瀣一气、狼狈为奸。
6.对于过去两年前、两年来以及未来,你们当中某些人可能涉嫌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甚至与钱盆网共同犯罪的相关情况,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什么级别,受害人永久地保留依法举报、控告的权利。受害人真诚地期待,钱盆案相关犯罪分子被依法查处归案。受害人也坚定地相信,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绝对不允许任何地方成为法外之地,也不会允许任何害群之马,混在公职人员队伍中,肆意妄为地包庇犯罪。受害人坚决拥护党中央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方针政策,也必将竭力为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作出自己的贡献。
鉴于两年多来你们对于钱盆网犯罪团伙的所作所为,受害人虽已保持最大的善意、理性和克制,但绝不容许你们逾越法律底线。现严正通告如下:
根据受害人掌握的情况和材料,钱盆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受害人掌握和提交的海量证据,足以证明钱盆网存在盗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公章和签名、虚构借款主体和借款项目、以虚假存管设立资金池、以阴阳合同线上集资线下放贷、操控用户账户和资金、截流借款人还款等等非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且受害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两年多以来,受害人不断报案,不断举证。
但是,你们对于多如雪片般的报案材料和证据置若罔闻、装聋作哑。其中,公安部门从接到报案至今已逾两年,远超《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办案规则规定的立案审查期限,程序上已公然违法。而在你们两年多的所谓“整治”期间,不公布钱盆网整治数据,不公开任何整治信息。相反地,在你们所谓的“监管和整治”下,钱盆网违法犯罪行为非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以虚假承诺诱骗出借人授权续借、续借PIUS、债权商城等,大量置换债权、更改合同、注销涉案公司、转移涉案资产,进一步损害受害人权益,并妄图毁灭犯罪证据、逃避刑事打击······总之,有利于钱盆网逃避法律制裁、侵吞涉案资金的“整治成果”层出不穷。
以上种种诡异现象,依逻辑推断,只有两种可能:1.能力问题,你们无能力依法查明事实,侦办此案,故对钱盆网的系列犯罪活动听之任之,无力查处。2.立场问题,你们当中某些人涉嫌故意包庇钱盆网,甘于被钱盆网所围猎,站在法律和人民的对立面,妄图帮助相关犯罪分子逃避刑事打击。在此,受害人严正告诫你们当中的某些人:
1.刑事公诉案件不允许私下了结。“清退”只适用于违法程度轻微、积极主动退赃、可以不作犯罪处理的情形。钱盆网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绝不能以“民事”方式结案,必须立案查处,彻查资金去向,依法定罪量刑,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受害人将坚决依法维权,坚持举报控告,请求有关部门的介入。
2.由于受害人的持续控告,钱盆网所涉犯罪的追诉期间将不断延长。妄图通过“有案不查、压案不办”混过刑事追诉时效绝无可能。
3.鉴于过去两年多以来你们所谓的“整治成果”,已彻底透支受害人对你们仅存的一丁点信任。在“借款人”信息被隐匿、公安审计结果和央行征信上传数据没有公布、资金去向没有公开、是否犯罪没有定性的前提下,受害人再也不相信你们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债权转让、集中委托诉讼、指定南宁法院单一管辖等方式在内的一切“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不相信你们所谓的“授权系统”或“表决系统”。受害人基于现有情况足以合理地相信,上述举措同你们所谓的“整治成果”一样,将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脱罪责的工具,对此我们绝不容许!坚决反对!
4.如果你们坚持认为钱盆网没有犯罪,那么,请以公告方式统一变更争议管辖为各地法院依法定管辖。出借人作为收取债权资金的一方,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具有当然的法定管辖权。我们相信,通过各地法院的依法审理,钱盆网案究竟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终将真相大白。事实上,媒体报道、披露的钱盆网犯罪事实和证据比比皆是,已公开的涉钱盆网案的大量裁判文书,也揭露了钱盆网归集资金、职业放贷、非法经营等众多证据和线索。因此,为化解风险,查明事实,应当允许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受理钱盆网“借贷纠纷案”,至少应给出借人在南宁法院和所在地法院之间有选择管辖的权利。请问,你们有这点自信和底气吗?
5.如果你们当中的某些人,继续纵容、包庇甚至帮助钱盆网通过所谓的债权转让、授权指定诉讼等“民事途径”,妄图将其洗白脱罪,即便受害人再朴素善良,也只能认为你们当中的某些人已经丧失底线,坚定地要与钱盆网沆瀣一气、狼狈为奸。
6.对于过去两年前、两年来以及未来,你们当中某些人可能涉嫌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甚至与钱盆网共同犯罪的相关情况,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什么级别,受害人永久地保留依法举报、控告的权利。受害人真诚地期待,钱盆案相关犯罪分子被依法查处归案。受害人也坚定地相信,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绝对不允许任何地方成为法外之地,也不会允许任何害群之马,混在公职人员队伍中,肆意妄为地包庇犯罪。受害人坚决拥护党中央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方针政策,也必将竭力为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作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