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南京市产教融合试点企业申报条件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成立,连续正常经营5年以上(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江苏省内纳税。
2.原则上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在省内外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成长性。
3.重视教育培训,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使用规范。
4.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科技研究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具有负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以及相应管理制度。
5.建立培训与技能等级、职业能力考核相衔接的薪酬制度和发展通道,激励产业工人主动参与培训、学习技术、练就技能。
6.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2.牵头成立或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或产教联盟等相关联盟组织。
3.承担省级以上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至少与省内一所院校连续合作3年及以上。
4.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5.至少与1所省内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2年以上,通过冠名班、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合作人才培养累计50人以上;或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或共建企业学院,在校生规模100人以上(含)。
6.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合作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等其中之一。
7.捐赠省内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或在省内院校设立企业奖助学金累计在50万元以上。
8.参与教学改革项目获得省级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9.企业骨干人员至少2人以上加入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参与学校课程标准建设,企业每年承担职业学校教师下企业实践10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