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富汗的离婚规定是如果女方提出离婚,那么她再嫁人时,她的再婚丈夫要付给前夫两倍当年婚礼费用;如果是男方提出离婚,女方重新嫁人时,新郎丈夫则要和数偿还前夫与妻子当年的婚礼费用。前一条可以推广一下,后一条因为咱们是男女平等的国家,所以应该改成平等的条款,南方提出离婚,再婚时也应付给女方两倍的当年女方的嫁妆钱。这样的话估计离婚率就会降低很多了。现在的年轻人就是太冲动了,动不动就离婚,把感情当儿戏。毕竟结婚也没有几个是花自己的钱,都是父母出资,自己也不心疼。想想老一辈为什么东西坏了先想到的修一下,修不好了才换掉,而现在的人东西坏了从来不修,都是直接换掉。因为老一辈时物资紧缺,大家都很珍惜各种物资。现在呢,东西不缺也不用自己花钱,所以就不懂珍惜了。既然无法用感情来约束婚姻,倒不如给婚姻加上筹码,选择放弃的一方必须给对方一定的补偿,这未免不是一件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