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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曼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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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确认合作意向,选定明星,以及该明星出演的影视作品,我方出具合同,双方确认无误签署授权合同。
所有和我们公司签署影视版权联动宣传合同的客户享受以下权益。
3使用该部作品中某个明星的剧中照或宣传海报,结合客户的自身产品/品牌制作宣传物料如包装袋,易拉宝展架,室内小型喷绘,产品封套等。
4截取该部影视作品的某些视频片段,结合公司自身的产品/品牌宣传片制作宣传视频,提升视频的趣味性和可观看性。
以上联合宣传行为其初衷是通过客户的品牌知名度或者产品的大卖来宣传我们这部影视作品。但是在设计过程中中存在以下几点限制:
1.其使用范围只能是上文提到的产品包装,室内海报(店铺内使用),产品封套,渠道也只是线下,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线上宣传。
2.客户在所有的宣传使用电影元素的过程中,严禁使用形象代言人,形象大使,我选择,我认准,我推荐等具有明确代言倾向的文字误导消费者。
3.客户在使用影视作品中的电影元素时不得恶意丑化明星形象,不得大肆修改图片内容。
4.客户在所有的宣传使用电影元素的过程中,需要注明出处,如:《杨幂》电影(主演:XXX)不得通过标红,放大明星姓名等行为突出体现明星,因为我们的宣传主体是该部影视作品,不是某个明星,我们签约双方是品牌方公司和影视版权所属方公司,不与明星产生直接的关联性。
5.客户在所有的宣传使用电影元素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上所规范的使用范围进行宣传推广。
合理合规使用,就是花小钱办大事,用十几万的价格撬动上千万本人代言效果的杠杆。




1楼2020-10-13 12:1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