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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法院拒绝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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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向牡丹江市中级法院起诉请求履行与镜泊湖管委会基建处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第11条(第一项)。该院(2007)牡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认为:”(诉争房屋)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置完毕以后,再予以认定,因此,该条款的约定,属于效力待定”。该判决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如果应该、但没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属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法院依法应该审查是否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并作出有效或者无效的认定。该院为了达到“推出不理”的目的,竟然用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待定。无需懂法,只要识字的人,看一下《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明白该规定是认定合同无效的,不是认定合同效力待定的,该院主审姚波作为法官,明知法律规定却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由于该判决让我“另行起诉”,我又向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涉诉合同条款为有效条款。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2010)东民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又认为我属重复起诉。而构成重复起诉的前提是原告请求的事项已经法院裁判,但在前诉中,我虽然请求了,但法院并未作出裁判,而是让我另行起诉,怎么就不能另行起诉了呢?法律赋予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以起诉权,但在我实体权利还存在的情况下,该案主审尹宇竟然剥夺了我起诉的权利。使涉诉合同条款成为“永远待定的合同”,进一步把枉法裁判进行到底。上述案件,我曾上诉至牡丹江中院,该院(2010)牡告民商终字第2号裁定(审判长:顾莉)驳回我上诉的理由如出一辙;我向黑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该院(2016)黑民申1651号之一民事裁定(主审:孙立伟)还有声称原审并无不当的黑龙江省高院(2011)黑高民申二字第104号民事裁定,主审是刘宇丹。我再审申请还是如攻守同盟一般驳回理由同样枉法。由于中央出台文件明确“错案必究”,2019年,我再次向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涉诉合同条款的效力,该院主管立案的副院长林忠民亲自上阵,裁定不予受理,裁定理由竟然有意回避了本案合同条款并没有经过裁判的事实。我上诉到牡丹江中院,该院立案庭庭长吕毓亲自上阵,裁定驳回我的上诉,竟然睁眼说瞎话,认为该事项已经法院处理。试想,如果全国法院都像牡丹江法院这样,当事人请求认定合同效力,先让另行起诉,当当事人再次起诉,就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当事人还起诉,就裁定不予受理。这就是中央要严查的“程序空转”,经过一番“骚操作”可以把所有的合同都变成“永远待定的合同”、“永远不可能履行的合同”,黑龙江省、市、区三级法院,主审:姚波、吕毓、林忠民、尹宇、顾莉、孙立伟、刘宇丹一同唱的这出大戏把我玩惨了,因合同效力“待定”了十三年,打官司十三年,我连法律的大门都没有进去,它们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履行更是遥遥无期,给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这些涉嫌枉法裁判的司法裁判人员是依法治国真正的拦路虎、是突破法律底线的元凶。要想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不清楚司法队伍中的蛀虫怎么可能实现?更何况法院枉法裁判都是上下串通,组团枉法。我愿对我所说的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IP属地:加拿大1楼2020-10-28 21:1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