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理解:
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四个鲜明特征:
1、突出保护人格权。以列举+兜底方式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体现了人格权保护的全面性、开放性、包容性。同时,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纳入民事权利保护范围,第111条强调对个人信息提供法律保护,人格权编专门用6个条文(第1034条至第1039条)分别规定了个人信息定义、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要求、个人信息被收集者和收集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将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行踪信息等纳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为全面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
2、全面保护财产权利。专设物权编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予以规定。其中,第206条、第207条明确规定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3、保护民事主体的契约自由和合同权利。合同制度为市场获得提供交易规则,强调契约自由原则,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做了全面系统规定。第401条适当放松了流押禁止的规定;第406条明确了抵押物转让规定;533条新增了情势变更原则,明晰了相应的合同变更和解除规则,680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对公权力侵犯民事权利、违背契约自由、损害私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禁止、规范。比如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补偿原则。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设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一般规则。一方面,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另一方面,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民法典第一章基本规定部分,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理解:
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四个鲜明特征:
1、突出保护人格权。以列举+兜底方式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体现了人格权保护的全面性、开放性、包容性。同时,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纳入民事权利保护范围,第111条强调对个人信息提供法律保护,人格权编专门用6个条文(第1034条至第1039条)分别规定了个人信息定义、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要求、个人信息被收集者和收集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将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行踪信息等纳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为全面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
2、全面保护财产权利。专设物权编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予以规定。其中,第206条、第207条明确规定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3、保护民事主体的契约自由和合同权利。合同制度为市场获得提供交易规则,强调契约自由原则,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做了全面系统规定。第401条适当放松了流押禁止的规定;第406条明确了抵押物转让规定;533条新增了情势变更原则,明晰了相应的合同变更和解除规则,680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对公权力侵犯民事权利、违背契约自由、损害私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禁止、规范。比如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补偿原则。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设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一般规则。一方面,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另一方面,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民法典第一章基本规定部分,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