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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的适用与分析(不包括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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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河南1楼2020-11-08 19:22回复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理解:
    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四个鲜明特征:
    1、突出保护人格权。以列举+兜底方式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体现了人格权保护的全面性、开放性、包容性。同时,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纳入民事权利保护范围,第111条强调对个人信息提供法律保护,人格权编专门用6个条文(第1034条至第1039条)分别规定了个人信息定义、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要求、个人信息被收集者和收集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将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行踪信息等纳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为全面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
    2、全面保护财产权利。专设物权编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予以规定。其中,第206条、第207条明确规定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3、保护民事主体的契约自由和合同权利。合同制度为市场获得提供交易规则,强调契约自由原则,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做了全面系统规定。第401条适当放松了流押禁止的规定;第406条明确了抵押物转让规定;533条新增了情势变更原则,明晰了相应的合同变更和解除规则,680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对公权力侵犯民事权利、违背契约自由、损害私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禁止、规范。比如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补偿原则。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设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一般规则。一方面,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另一方面,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民法典第一章基本规定部分,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IP属地:河南2楼2020-11-08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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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调整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是民事主体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后,也叫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构成。民事权利,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其特征:1、权利人享有合法权益。即体现为客观利益,即权利人在权利内容种享有的利益,也包括主观利益,即在权利行使中最终实现的利益。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权利。3、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4、权利不得滥用。民法典131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民事义务,是义务人为满足民事主体权利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或合同负担。特征:1、义务人须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民事主体的权利要求。2、义务体现为一种负担,以满足权利人的需要为目的。3、义务受法律或合同的约束,具有强制性。
      民法典调整民事关系,核心是调整权利义务关系。调整的基本理念,一是强调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立、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二是通过规定民事责任落实对正常民事关系、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


      IP属地:河南3楼2020-11-08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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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一般而言,秩序可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自然秩序由自然规律所支配。社会秩序由色会规则所构建和维系。民法典所规定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责任等条款,是稳定社会秩序的定海神针、坚强支柱。285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在286条要求业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依法配合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494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经济秩序的制度提供者和维护者。主要包括:市场进入秩序;市场行为秩序;市场结构秩序;市场退出秩序。
        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法治需求。
        2、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
        3、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
        4、坚持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相结合。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了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民法典通过规定诚信、公序良俗、平等、合法等原则,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制度,发挥民事法律对民事活动、公共秩序、民事权利行使等的规范、引领、保护作用,对于强化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共秩序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所建立的保护产权、维护契约、意思自治、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所倡导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严格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所规定的人格权保护、英雄烈士保护等制度,对建设弘扬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具有重要意义。
        六、以宪法为依据


        IP属地:河南4楼2020-11-08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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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本条之所以用“民法”而非“民法典”概念,是因为民法包括所有民事法律规范,而不仅仅限于《民法典》。
          一、关于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民法上具有平等地位和身份,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即法律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
          平等主体有三类:
          自然人;
          法人;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变更、终止。2、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自然人的集合体。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性质、范围、起始等与自然人不同。如营利法人主要从事经营活动,法人一般灭有身份性质的权利能力。《民法典》将法人分为三类:(1)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2)非营利法人。是指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3)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
          体。民法典总则102条第2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特征:1、从性质看,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拟制的法人资格,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特殊民事主体。2、从是否具有营利性来看,个人独资企业、部分合伙企业具有营利性特征,大部分专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性质组织。3、从设立登记看,非法人组织应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4、从从事民事活动的代表人来看,非法人组织可确定一人或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5、从承担法律责任来看,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6、从诉讼资格看,非法人组织既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IP属地:河南5楼2020-11-08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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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一般认为,人身中的“人”是指人格, “身”是指身份。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这两类法律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是具有非财产 性、专属性、固有性的社会关系,后者是亲属之间的非财产性、身份性和义务性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三类:(1)基于民事主体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主要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2)基于民事主体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如自然人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亲权;(3)基于其他社会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如荣誉权。
            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平等主体在物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财产内容、经济价值的社会关系。在民法上,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财产所有关系,另一种是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表明财产的归属关系,体现财产归谁所有,以及其他人就该财产与财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民事主体在转移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包括物的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其中物(商品)的流转关系是最主要的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着眼于利益的享有,是享有的自由和安全,主要由 民法中的物权制度来保障。财产流转关系着眼于利益的获得,是交易 的自由和安全,主要由民法中债和合同制度来保障。


            IP属地:河南6楼2020-11-08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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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民法的调整机制
              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手段,一是民事法律,二是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手段,主要是惩罚和保护。法律调整,是法律对某种社会关系及当事人的地位加以规定,并确定这种社会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民法的调整机制主要包括正常调整和诉讼调整。正常调整就是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使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按照立法者意愿、民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形成理想和谐的法律秩序。《民法典》和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就属于正常调整的法律规范。诉讼调整,是对被破坏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民法规定使之恢复圆满状态,恢复民法规定的法律秩序。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是普通法,普通法是特别法的对称,也称民事基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各类民事主体和一般民事关系普遍适用的民事基本法律。这意味着民法规范在一国范围内普遍适用;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调整平等主体间一般民事关系。调整某一特定领域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为民事特别法,在我国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民事特别法。另一类是商事特别法。(三)民法是裁判法。民法是人民法院审理、裁判民事纠纷的基本法、根本法。


              IP属地:河南7楼2020-11-08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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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一、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含义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指一切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若受到损害,民事主体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或 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二、民事权利法律保护的适用范围
                民事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行使意志的范围,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1)体现党中央近年来的一系列产权保护政策。(2)《民法典》保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在这一基本制度下设置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的财产权。把所有权分为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三种类型。(3)《民法典》所规定的用益物权,确认和包含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创新,进一步巩固了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改革成果,为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制度保障。(4)《民法典》解决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问题。 城市居民通过购买商品房,获得了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住宅建设 用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一般为70年。《民法典》第359 条中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这就有 利于居民安居乐业。(5)《民法典》对私人所有权作了全面规定。《民法典》第207条把私人的物权与国家、集体的物权置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在物权编第一分编第二章关于不动户登记、动产交付的规定涵盖了私人物权;在物权编第二分编所有权中强调对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的征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等。
                关于“其他合法权益”,有的权益既有人身权性质,又有财产权性质,不宜简单定性为纯粹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如民法典111条和人格权编规定的自然人个人信息,和125条规定的股权等,就是一种保护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的权利、权利。
                三、关于人身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在民事权利部分、人格权部分、民事责任部分、侵权责任部分均规定了自然人等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保护制度。《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第 1183条还突岀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 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关于财产权利的保护
                (1)《民法典》对民事主体权利实行平等保护;(2)《民法典》对民事主体权利实行全面保护。即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所有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人身权、数据信息权等。(3)基于《民法典》的精神和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民事、商事特别法中的权利保护制度。


                IP属地:河南8楼2020-11-08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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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本条所说“民事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民事活动是基于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为实现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自愿发生的。本条所说“法律地位”,是指民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
                  务的资格,反映民事主体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实际状态。
                  平等与自由、博爱构成法国大革命的三个神圣词汇。卢梭指出,社会不平等的基础是私有制,私有财产的产生是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卢梭认为,人类不平等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私有财产的产生,岀现了富人和穷人的不平等;第二阶段是通过契约建立权力的 机构,确认强者对弱者的统治,产生压迫者和被压迫者之间的不平等;第三阶段是政府权力的腐化,变成专制独裁政治,出现主人和奴隶之间的不平等。卢梭主张用暴力推翻专制权力,重新订立契约,恢复平等,从而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作了舆论准备。
                  三、《民法典》中的平等制度
                  《民法典》中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其权益受平等保护。其具体含义如下:1、民事主体人格平等。2、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平等。3、民事主体受平等保护。
                  五、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律意义
                  1、落实《宪法》“人人平等”原则。2、构造民法的制度基础。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平等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3、成为民法规范解释论的基础。在涉及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法律地位、民事权利保护等事项时,平等制度会发挥规范评价的积极作用,成为法律解释的重要依据。4、平等充分反映了社会生活的本质要求。平等否定传统社会的依附关系,是以人为本的民法核心价值展现,也是追求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必然结果。


                  IP属地:河南9楼2020-11-14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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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含义
                    自愿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基于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平等协商,恪守诚实信用,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扩展和进一步抽象。意思自治原则最早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 理查世-杜摩兰( 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 的实质要件和效力。
                    自愿原则的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民事主体进行或者不进行某一民事活动,由自己根据自身意志和利益自主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其他主体不得干预,更不能强迫。(2)民事主体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 要,决定与其他主体建立、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并决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3)民事主体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4)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只有在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又拒不承担法律责任时,国家司法机关才依法强制介入。
                    物权编:《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14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编中的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合同编: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人格权编:第993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 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三、自愿原则的限制:(一)据自愿原则行使民事权利不能违背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二)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公正、持平、合理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民法规范在规定民事主体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时,应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利益,为合理分配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如果显失公平,就应当以公平为尺度,协调处理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二、公平原则的意义和功能
                    (一)公平原则是一种法律价值理念
                    公平在西方起源于古希腊朴素的正义观。这一时期的公平 (fair)与正义(justice)是同义的。历经中世纪神学思想的浸淫,经 过17、18世纪人文启蒙运动的熏陶,后来受到法律进化论、个人主义的影响,发展到20世纪中期后,极端个人主义受到社会本位公平观的修正,公平的内涵日益反映出现代社会的思想文化特征和法律价值。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二)公平原则是法治经济的本质特征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经营者必须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496条第2款规定,釆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并釆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中的第1186条规定,受害 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时的基本遵循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时,民事主体要秉持公平 理念,公平、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民事活动时,要按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追究、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按照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客观确定损失,依法认定过错。
                    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的区别在于侧重点的不同。平等原则强调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立足于个人的身份,属于机会平等。在交易中只要双方的行为完全岀于自愿,尽管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但如果双方均满意,就符合平等原则的精神。公平原则的基础是平等原则,没有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就谈不上公平。但公平原则不仅从当事人利益出发,也从社会一般角度判断某 项交易行为的价值要求和合理性,符合公平原则的交易行为也就符合 价值规律,它兼顾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
                    在意思自治原则中,自由这一基本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一般而言,在意思 自治与公平原则相冲突时,有时需要优先适用公平原则。比如,在地 位不平等交易关系中,特别是格式合同情况下,意思自治往往只是表 象,双方的合意实质只是一方当事人意思的体现,另一方只是对方意 思的消极接受者,处于弱势的一方完全没有议价能力,处于不利地位。


                    IP属地:河南10楼2020-11-1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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