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帽子 能不能摘?(北京晚报2015年报道的一个案例)
因被单位发现自己曾经患有精神疾病,公交车司机付博(化名)丢了工作。也正是此时,付博知道了自己的病史是被记录在北京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一个不公开的内部网站。付博认为,是这个记录让自己丢了饭碗,他以侵害自己名誉权为由,将搜集、上报信息,制作网站的乡镇、区和北京市三级精神卫生保健机构告上了法庭,要求删除自己的患病信息。
最终,法院驳回了付博的诉讼请求。付博想不通,自己的疾病已经好了,并被司法鉴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什么还要保存自己的患病史,他不想戴着“精神病人”这顶帽子过一辈子。
付博是房山农村人,今年40出头,“没了工作对我影响挺大的。我妻子早年就和我离婚了,法院判给我一个孩子,除了供这个孩子读书,我还有两位老人要赡养,现在我一家只靠着父母养老保险过活。”付博告诉记者。
对于自己曾接受过精神疾病治疗的经历,付博并不否认。他告诉记者,自己曾于1999年和2007年两次在房山精神卫生保健院住院接受治疗,依次被诊断为癔症和双相情感障碍。2007年5月,付博在家人的要求下办理了精神残疾人证。
据记者了解,2012年12月制定的《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六种重性精神疾病,其中包括双相情感障碍。重性精神疾病,一般是指精神活动严重受损,导致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
“其实,我也不是很确定我什么时间痊愈的,但我确定的是我已经好多年没有发病了。”付博说,他从1992年就开始做司机开车,“其间虽然看过两次病,但看完之后没吃过药,开车也从来没出过事。”
2008年7月到2012年3月,付博在北京八方达公交公司任驾驶员,2012年9月,付博入职北京祥龙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任驾驶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
付博称,自己在任公交车驾驶员期间从未出现工作上的失误,但让他想不到的是,自己曾患精神疾病这一经历被单位发现,直接后果就是自己被停职。
祥龙公交公司称,2013年7月19日,他们接到相关部门的通知,称付博有精神病史。付博后来获悉,是北京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了自己的患病史。
5天后,付博被停职,“我不甘心,干得好好的,这个理由我接受不了。”
之后,付博便迅速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停职的当天,他来到房山精神卫生保健院,该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载明:患者目前处于临床痊愈状态,无精神病性症状。
两个月后,付博与房山残疾人联合会签署《北京市房山区残疾人证注销协议书》,自愿放弃残疾人身份,并申请注销残疾人证。
此外,付博还向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6个月后,2014年1月,仲裁委裁决祥龙公交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与付博履行劳动合同。
“但最终我还是丢了工作。”付博说,今年9月,合同到期后,公交公司没有和自己续约。
在等待劳动仲裁结果的同时,付博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他认为搜集、上报信息,制作网站的乡镇、区和北京市三级精神卫生保健机构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网页上的信息:精神分裂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级,重度,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费5万元。
被告一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辩称,其受北京市卫生局委托,承担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的日常管理、收集和报送工作,没有撤销有关患者信息的权力。此外,其对原告患病信息的记录是根据房山精神卫生保健院的诊断证明。
被告二房山精神卫生保健院辩称,在负责信息日常管理工作过程中,没有披露原告的信息,且信息录入和撤销均不是其职权。
本案诉讼期间,房山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付博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4年7月,鉴定意见书显示:付博目前无精神病性症状,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告三北京市精神卫生保健所辩称,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概念,原告的病是医学概念,不涉及法律问题,不能因为行为能力鉴定去删除涉诉信息。
据本案审理法官秦艳玲介绍,关于精神疾病,特别是重性精神疾病的报告制度是有法可依的。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等地方、部门法规详细规定了精神疾病的信息报告制度,要求选派专兼职人员负责重性精神疾病的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并将病人的一般资料及每次的方式、内容及时录入到北京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法条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包括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据此,法院认为,报告信息基于公共利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