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关于安乐死一篇文章摘要》
既然我们的生命是父母赋予的,
是无条件被动接受的,
那么我们能否拥有个人选择死亡的权利呢?
传统道德贯倡导生命只有一次,
要热爱生活,珍爱生命。
所以自己选择死亡会给本人和家属
背负极大的道德舆论压力,
法律更是明令禁止。
然而尊重个人自由与选择则是现代社会应有
的体现,
安乐死当然也在其中
那么什么条件下可以考虑安乐死呢?
对安乐死有多年研究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
王延光博士认为接受安乐死的病人
必须满足以下5个条件:
病人患的是现代医学无法治愈的疾病;
病人必须濒临死亡;
病人感到痛苦万分;
病人自愿进行安乐死;
执行安乐死的方式必须是医学无痛致死。
实行安乐死主要考虑的是疾病本身的因素,
如果有其他的社会因素掺杂其中,
不能实行安乐死
不能实行安乐死
首先,应该搞清楚什么是死,
如何界定死亡,
西方国家目前普遍采取脑死亡的概念,
如果脑电图没有显示就可以宣布已经死亡,
而中国至今仍沿用心脏死亡的判断,
这是很不科学,也是很不人道的。
比如植物人在中国还不能判定为死亡,
他的存活仅仅依靠医学的手段无味地延长生
命,
对自身和社会都没有什么意义,
所以我认为,
中国要实行安乐死首先应及早确立脑死亡法,
这是迈向安乐死的第一步
安乐死应该受到社会的重视
回避不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