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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武安金鼎钢铁厂涉嫌瞒报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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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矿难事故、交通事故,还是盗采案件等,都不同程度地给社会带来经济损失,给相关当事人造成痛苦,也给公众留下恐慌。它们的发生尽管各有各的偶然因素,但也包含着共同的必然因素,即监管不到位,督察不彻底。往往是出了事,相关方面才急着四处“救火”,查处相关责任人,亡羊补牢,但事前却缺乏防患于未然的监管。
  然而就在近日媒体再次接到群众反映,7月21日左右,在河北武安上团城乡所辖区的金鼎钢铁厂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死者高某某系武安市寺庄乡小汪村人,亡者在车间工作时,因铲车刹车失灵,被铲车直接撞亡。事故发生后,铁厂和亡者家属私下协商补偿金额,补偿的金额大约在130和140万之间。
  (图为第一时间瞒报事故的金鼎钢铁集团)
  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直接接到报告后,应在一小时之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作为金鼎钢钢铁厂的第一监督管单位的武安市上团城乡人民政府和武安市应急管理局瞒报事故将近一个多月 ,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格格不入。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截止发稿时,武安上团城乡人民政府和武安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也没有对此事有明确的表态。本网将继续关注此事,及时跟踪报道。
  


1楼2020-12-02 16:0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