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沧州市现行的供热价格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以下质疑,希望省、市级领导为民主持公道,打破行业垄断,依法依规将沧州市现行的热价,从22.5元/平方米,降到18元/平方米,从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征收取暖费的标准改为按照实际供暖面积作为征收标准。
其理由如下:
一、热是人民群众不可或缺的特殊商品,本应按质论价,但现行的热价22.5元/平方米是没有质量标准的价格,把居室温度18℃当作供暖质量标准是误导消费者的欺骗行为,应当纠正。
真正的供热质量标准是供暖设计的热媒参数即供热的供回水温度,如:采用暖气片的方式供热的,暖气片的进口温度为80℃,回水温度为60℃;采用地热方式供热的供水温度为60℃,回水温度为40℃,这是采暖设计规范规定的法规,是不容质疑的唯一的质量标准。
现行的热价是在全天室外温度处在-15℃的状态保证室内温度18℃的最不利的条件下核算的热价,即最高热价。因为依据河北省沧州气象局的资料统计,室外平均温度在-10℃为120天(4个月)内,只占6天左右,其余的时间室外平均温度为-6℃-8℃之间。天气变暖了,热企将热媒温度(供回水温度)降低了,供热成本也降低了,唯独老百姓支付的热费还是按最高热价缴纳的,所以说现行热价既不合理,也不公平的。
二、热作为一种商品,用多少热花多少钱是天经地义的。广大消费者提前足额支付了最高热价,却没有得到质价相符的供热服务,其主要原因是供热企业采用了如下变相涨价的手段,如:
1、把室内居室温度18℃变成封顶温度。
室内温度是随室外温度变化而波动的,一旦室内温度超过18℃,热企就降低供热质量标准(降低供回水温度)达到变相涨价的目的。
2、热企看天烧火是为了节约成本,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
如果看天供热的话,能源是热用户节约的,省下的钱也应该归热用户,但却被热企揣进腰包。
3、测温是变相涨价、欺骗用户、遮盖热企降低质量标准的一种手段。
质量达标无需测温,室内温度保证能达到18℃。
测温是欺骗广大热用户的一种手段!
三、违反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 2000年以后建造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必须达到节约能源60%-65%,否则不予验收,节约的成本已含在商品房价格中,购房者冬天取暖仅用35%-40%的热能,却花了100%以上的热费,节约的钱却被热企侵吞了,这显失公平。
四、违反了《河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热电联产、区域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热价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此条规定只是一纸空文,既无优质更无优价,热企依然按照最高热价向用户收取热费。另据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1195号文件发布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热电联产企业应当将成本在热—电之间进行合理分摊,热电联产的热水成本已含在电价中,不应该在供热中重复收取。
五、供热企业擅自强行霸占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基础配套设施——小区换热站——进行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依法将非法所得交还小区业主大会,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建筑面积征收取暖费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
历年来,业界一直在吃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征收取暖费的霸王餐,楼道、走廊、电梯间这些公摊区域和业主套内的阳台等根本没有安装取暖设施和铺设地暖管道,从没有供暖,可是也被黑心的热企算作供热面积,特别是近几年新建中高层住宅公摊面积有增无减,供热企业更是非法剥夺了无数用户的大量财富。
综上所述,本着用多少热花多少钱的原则,将现行热价从22.5元/平方米,降到18元 /平方米,将按建筑面积征收取暖费改为按照实际取暖面积征收取暖费。这已经给供热企业留下很大的利润空间,广大消费者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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