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2019年9月阳信国际学校给阳信一中孙富强的律师函
一、滨州阳信国际学校发展概况
为响应国家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号召,为家乡的民办教育发展尽一份力,让更多的孩子有学上,接受更高学历的教育,孟维水作为唯一举办人,经教育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并经阳信县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登记,于2015年7月出资成立了滨州阳信国际学校。
学校成立后,依托自身的办学资质和贵校的师资力量,实现了强强联合:采用国际学校招聘部分专职老师、贵校指派部分优秀教师的授课方式教学,提高了整体教学质量,广大莘莘学子及其家长非常满意,也圆了孟维水的办学初衷,贵校也实现了自身及教职工整体福利待遇的提高,可谓三赢,双方的合作整体上是好的。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2018年7月12日,双方签订了《联合办学合作协议》,对学生及教职工的人身权利的维护及责任承担、高一新生收费的使用及监督、重大事项的处理等方面做了约定。
二、委托人与贵校的争执焦点
孟维水作为滨州阳信国际学校的唯一举办人、法定代表人和理事会成员,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有权利对学校进行人事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对外代表滨州阳信国际学校洽谈合作、签署文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但据委托人陈述,多年来,贵校受托对滨州阳信国际学校进行日常教学管理,但孟维水被迫排斥在滨州阳信国际学校之外,学校的日常运行完全由贵校一手操纵,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完全由贵校掌管,孟维水无法行使相应权利,完全成了一个局外人。同时,贵校利用受托管理的机会,做出了损害滨州阳信国际学校发展权益和学生受教育权举动。如:2019年1月31日,在法定代表人孟维水不知情的情况下,贵校擅自以国际学校的名义对外出借100万元给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违反了办学经费使用的约定和办学经费用于本校教职工待遇、教学设施改善的要求;贵校委派的执行校长不配合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教学状况和财务状况调研、监督并推三阻四,要求法定代表人与贵校校长直接联系,导致发生争执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深;受托管理期间,贵校频繁更换国际学校办学地点,影响了国际学校的声誉,并造成了费用支出的增加,损害了学校的利益;贵校受托管理期间,并没有给聘用的授课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授课老师的利益,也造成了教学队伍的不稳定;贵校派出的骨干人员太少(共4人,包括教师3人、会计1人),而且执行校长超过55岁,年龄偏大,不是年富力强、责任心强的理想人选,且执行校长并没有尽到主动汇报办学情况的职责。
此种情况,严重背离了《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滨州阳信国际学校章程》的相关规定,严重违背了《联合办学合作协议》的约定,是不合法的,实际上成了贵校借用滨州阳信国际学校资质谋取自身及教职工福利的工具,违背了孟维水办学的初衷。此种局面也是委托人所无法接受的。
三、委托人的基本诉求
鉴于上述情况,并征求求委托的意见后,本所特致函贵校如下:请贵校在收到本律师函后5日内与本所指派律师联系或直接与委托人孟维水联系,商讨双方均可接受的关于合作办学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印章管理,理顺滨州阳信国际学校作为一个民办学校应有的管理秩序和良好的教学环境,实现举办人孟维水“以学生发展为本 为民族未来奠基”的办学目标。逾期,委托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届时,对薄公堂不仅撕破脸皮、伤了和气,而且贵校还失去了一个合作伙伴,失去了为自身及教职工谋福利的大好时机。
委托人具体诉求如下:
第一、收回国际学校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的管理权限,或者相关印章由双方进行共管,避免贵校擅自出借款项等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第二、贵校需推选出委托人认可的执行校长和财务管理人员,接受国际学校的聘书,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向法定代表人汇报工作;
第三、给国际学校聘任的专职授课老师缴纳社会保险,而且缴纳社会保险也是学校的法定义务;
第四、贵校指定能与国际学校法定代表人及时沟通的具体人员,今后由该专人与委托人沟通对接,避免推诿扯皮;同时,派出委托人认可的管理骨干人员,数量和质量都必须有保障,要求年富力强,人品正直。
四、善意提醒
遵守法律规定与承诺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最基本的要求,为此,本所善意提醒贵校如下:希望贵校能够遵守及履行本函之要求,否则,本所将不得不建议委托人或根据委托人的进一步指示,捍卫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向媒体公开贵校的违约、违规事实,同时不排除采取司法手段向贵校主张权利,要求贵校承担因自身违约、违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害的后果。敬请贵校慎重考虑,以免发生贵校及委托人均不希望发生的情形。
一、滨州阳信国际学校发展概况
为响应国家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号召,为家乡的民办教育发展尽一份力,让更多的孩子有学上,接受更高学历的教育,孟维水作为唯一举办人,经教育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并经阳信县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登记,于2015年7月出资成立了滨州阳信国际学校。
学校成立后,依托自身的办学资质和贵校的师资力量,实现了强强联合:采用国际学校招聘部分专职老师、贵校指派部分优秀教师的授课方式教学,提高了整体教学质量,广大莘莘学子及其家长非常满意,也圆了孟维水的办学初衷,贵校也实现了自身及教职工整体福利待遇的提高,可谓三赢,双方的合作整体上是好的。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2018年7月12日,双方签订了《联合办学合作协议》,对学生及教职工的人身权利的维护及责任承担、高一新生收费的使用及监督、重大事项的处理等方面做了约定。
二、委托人与贵校的争执焦点
孟维水作为滨州阳信国际学校的唯一举办人、法定代表人和理事会成员,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有权利对学校进行人事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对外代表滨州阳信国际学校洽谈合作、签署文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但据委托人陈述,多年来,贵校受托对滨州阳信国际学校进行日常教学管理,但孟维水被迫排斥在滨州阳信国际学校之外,学校的日常运行完全由贵校一手操纵,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完全由贵校掌管,孟维水无法行使相应权利,完全成了一个局外人。同时,贵校利用受托管理的机会,做出了损害滨州阳信国际学校发展权益和学生受教育权举动。如:2019年1月31日,在法定代表人孟维水不知情的情况下,贵校擅自以国际学校的名义对外出借100万元给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违反了办学经费使用的约定和办学经费用于本校教职工待遇、教学设施改善的要求;贵校委派的执行校长不配合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教学状况和财务状况调研、监督并推三阻四,要求法定代表人与贵校校长直接联系,导致发生争执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深;受托管理期间,贵校频繁更换国际学校办学地点,影响了国际学校的声誉,并造成了费用支出的增加,损害了学校的利益;贵校受托管理期间,并没有给聘用的授课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授课老师的利益,也造成了教学队伍的不稳定;贵校派出的骨干人员太少(共4人,包括教师3人、会计1人),而且执行校长超过55岁,年龄偏大,不是年富力强、责任心强的理想人选,且执行校长并没有尽到主动汇报办学情况的职责。
此种情况,严重背离了《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滨州阳信国际学校章程》的相关规定,严重违背了《联合办学合作协议》的约定,是不合法的,实际上成了贵校借用滨州阳信国际学校资质谋取自身及教职工福利的工具,违背了孟维水办学的初衷。此种局面也是委托人所无法接受的。
三、委托人的基本诉求
鉴于上述情况,并征求求委托的意见后,本所特致函贵校如下:请贵校在收到本律师函后5日内与本所指派律师联系或直接与委托人孟维水联系,商讨双方均可接受的关于合作办学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印章管理,理顺滨州阳信国际学校作为一个民办学校应有的管理秩序和良好的教学环境,实现举办人孟维水“以学生发展为本 为民族未来奠基”的办学目标。逾期,委托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届时,对薄公堂不仅撕破脸皮、伤了和气,而且贵校还失去了一个合作伙伴,失去了为自身及教职工谋福利的大好时机。
委托人具体诉求如下:
第一、收回国际学校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的管理权限,或者相关印章由双方进行共管,避免贵校擅自出借款项等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第二、贵校需推选出委托人认可的执行校长和财务管理人员,接受国际学校的聘书,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向法定代表人汇报工作;
第三、给国际学校聘任的专职授课老师缴纳社会保险,而且缴纳社会保险也是学校的法定义务;
第四、贵校指定能与国际学校法定代表人及时沟通的具体人员,今后由该专人与委托人沟通对接,避免推诿扯皮;同时,派出委托人认可的管理骨干人员,数量和质量都必须有保障,要求年富力强,人品正直。
四、善意提醒
遵守法律规定与承诺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最基本的要求,为此,本所善意提醒贵校如下:希望贵校能够遵守及履行本函之要求,否则,本所将不得不建议委托人或根据委托人的进一步指示,捍卫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向媒体公开贵校的违约、违规事实,同时不排除采取司法手段向贵校主张权利,要求贵校承担因自身违约、违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害的后果。敬请贵校慎重考虑,以免发生贵校及委托人均不希望发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