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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G的这种套路算不算返租销售?2008年,M公司(集体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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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G的这种套路算不算返租销售?
2008年,M公司(集体企业)法人和实际控制人G在M公司旧楼被纳入旧城改造计划之计,以M公司(法人G)的名义开发商铺,在尚未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以M公司和开发商G个人银行帐户向周周的亲戚、朋友以及亲朋的亲朋收取购房款(50%),并口头承诺稳定的收益。所收款项用以楼盘开发及原有职工遣散。
2011年,开发商G在商场交付使用时,仍然以M公司和开发商G的个人帐户向投资人收取了剩余50%购房款,但却以Z公司(和开发商G及M公司表面上不存在法律关系)的名义和投资人(很多都是开发商G的亲朋或亲朋的亲朋)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同时又以G集团H投资有限公司(法人:开发商G)作为唯一投资人注册了G集团M2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开发商G的弟弟G1),并以该公司名义同投资人签订了16年的《委托管理经营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甲方(投资人)的收益,并约定双方任何一方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解除合同(除非乙方未按期支付收益款,甲方在书面通知2月内,乙方仍未执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约定,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经营,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干涉。
与此同时,开发商G将M公司名称变更为G集团H公司。
由于G集团在其它领域投资失败,再加上M2公司经营不善,开业后一直存在亏损。
2017年,开发商G将G集团M2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M2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称上脱离G集团),同时将投资人由G集团H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G1(开发商G的弟弟)。
M2公司从2018年开始拖欠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款,累计2年余。
部分投资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当地法院判决:投资人同M2公司签订的合同性质系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执行中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甲方),由于M2公司注册资本仅500万,而经营亏损已超过500万。故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该判决引起了400多名投资人的强烈不满,准备联合发起集团诉讼。但由于开发商G有个弟弟GYW系本省高院的一个实权庭长,投资人咨询了当地多家律所,均表示不方便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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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陕西来自手机贴吧1楼2020-12-11 08:53回复
    典型的返租销售。


    IP属地:陕西来自手机贴吧2楼2020-12-12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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